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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參與制度之研究翁林聖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對於企業實施員工參與制度之目的,主要是增進員工工作滿意度與成就感,並使員工對組織有歸屬及承諾,以提高工作效率,其功能上更是能增加企業內的有效訊息流動,改善企業勞資關係。員工參與是現代企業溝通中最重要的一環,溝通不良是企業都無法避免的問題,然而許多建立良好參與管理制度之企業,可以讓整個工作團隊同心協力,創造出競爭優勢與營業績效。反之,溝通不良之企業,往往內部資訊混亂、員工士氣低落,並進一步影響到企業的整體表現和績效,關心員工的福利,重視與全體員工分享資訊的工作環境,甚至賦予員工參與決定的權利,將可以吸引並留住優秀傑出的員工。
回顧勞資關係之歷史變遷,勞資關係從早期的不對等經濟關係,直至工業革命後,勞資雙方以階級鬥爭為互動基礎,勞資之間便處以對立狀態,並且成為雙方根深蒂固之觀念。然而,隨著全球化的經濟發展趨勢、資訊資本主義的擴展、個人自主性相對提高、職業結構產生變化、工作的流動性提高,使得二十一世紀之勞資關係開始產生不同之轉變,歐美國家逐漸擺脫階級鬥爭意識之束縛,採取合作的策略,勞資雙方以社會夥伴的形式朝雙方共同的利益和目標邁進,勞資體制的主軸已以合作代替對立,也使勞動市場和社會經濟之發展有了相當不同程度的成長。
反觀我國,由於勞資雙方互信基礎不足,再加上長期國家統合模式之干預,使得團體協商機制衰微以及溝通管道阻塞,勞資協商與對話關係幾乎無從建立,使得國內勞動市場隨時都可能發生勞資衝突,造成社會不安、經濟發展緩慢,甚至停滯不前,觀諸先進國家勞資之間,能憑藉著社會夥伴關係推動勞資合作所從事之努力及成果。有鑑於此,在本研究中,欲對國內、外勞資之間互動關係現象,以及目前實務上企業員工參與實施現況個案予以探討,以瞭解我國目前之勞資關係,探究企業員工參與制度在我國企業經營管理的情形。並對相關國家進行制度上的探討,目的是研究我國企業員工參與制度,在不同的企業經營模式中,如何選擇適合我國企業的員工參與制度,以截長補短,發展出一套本土性的員工參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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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董事制度對企業勞資關係與勞工權益影響之探討 / A Study on the Effects of Worker Director of Corporate Board Institution on Employee-Employer Relations and Labor Rights in Enterprises林奕君, Lin, I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勞工董事的制度源於2001年5月施行的「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國營事業中代表政府股份的董事應有工會推派之代表,2015年3月,有部分立法委員提案「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勞工董事: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7」,2016年3月,立法院財委會將審查證交法第14條之7修正案,要求增訂「勞工董事」。儘管勞工董事制度率先於國營事業中實施,仍為我國產業民主之一大進步,我國勞工董事制度已實施將近十六個年頭,究竟我國勞工董事制度實施情況如何?勞工董事是否能加強公司治理,改善勞資關係?於上市公司設置勞工董事的是否為我國之勞資期待?期望透過本研究了解我國勞工董事制度運作現況及其對勞資關係與勞動權益之影響,研究問題為以下幾項:
(一)我國勞工董事制度實施現況
(二)我國勞工董事制度對勞資關係的影響
(三)我國勞工董事制度對勞動條件與勞動權益的影響
(四)對勞工董事制度普遍實施於上市公司之看法
藉由文獻分析及訪談結果分析,本研究提出以下結論:
(一)我國勞工董事制度運作依國民營企業及工會規範不同
(二)勞工董事制度對勞資關係與勞工權益有正面影響,但仍有需要改善之處,包括勞工董事比例過少、勞工董事素質參差不齊、爭取民股勞工董事日趨困難、勞工不清楚勞工董事之作為等問題。
(三)勞工董事制度實施至民營企業持支持態度,但仍有其實施困難,包括工會組織率低、不利於企業經營、雇主觀念排斥等。
(四)我國較不適合以德國模式立法強制設置勞工董事,應以美國模式透過工會爭取勞工董事席次的方式以實踐產業民主
依據研究結論,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政府建議:持續宣導產業民主與勞工參與觀念、落實勞資會議並積極推動勞工參與制度、參加勞工董事教育訓練、持續推動勞資政三方對話機制、積極推動上市上櫃公司勞工董事制度並鼓勵勞工籌組工會、定期評估勞工董事制度實施之問題與效果、增加女性勞工董事之規定。
(二)企業建議:教育主管認知促進勞資和諧、積極落實企業內部之勞工參與、讓勞工參與企業經理部門之業務會報。
(三)工會建議:定期公布勞工董事報告、避免勞工董事淪為工會派系的談判籌碼、加強工會內部教育訓練、實踐董事諮詢委員會制度、民營企業工會的籌組、積極爭取民股勞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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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企業內勞工財務參與政策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financial participation policy in European Union劉瀚忠, Liu, Han C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內勞資雙方所扮演的角色屬於社會夥伴的形式,此種社會夥伴關係的發展,牽涉到整體經濟發展的成果分配形式;然而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應僅以工資及盈餘作為分配企業經濟成果的唯一管道,加上我國近年來貧富差距不斷的擴大,政府應當盡可能擴大勞動者的儲蓄,直接參與生產資本的投入,分享企業的經營成果,以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分配管道。
所謂勞工財務參與乃勞工參與企業經營成果之形式,不論是以利潤分享或是股票持有的形式,均得以自歐盟過去十五年的議程之間所見。因此,本研究透過比較研究之方式,以歐盟六個成員國(包含法、德、 英、愛爾蘭、荷蘭及比利時)為研究對象,藉此分析其勞工財務參與制度及社會夥伴觀點。此外,本文歸納整理歐盟成員國實施勞工財務參與所產生之問題,並介紹其建議解決方法,作為我國參考之經驗。
最後,本研究自歐盟勞工財務參與之角度,將我國企業內勞工財務參與計劃之內容(包含年終獎金、利潤分享計劃及員工所有權計劃三種類型)作一比較後,提出相關制度缺失;透過檢視歐盟勞工財務參與之八大原則,我國於制度上缺乏平等原則,成為圖利少數管理人員之工具。因此,為有效推行我國勞工財務參與制度,本研究建議勞資政三方自以下方向著手:一、政府層面:明確定義計劃中「勞工」之範圍,董監事兼具勞工身分者應排除適用;條件式地提供稅賦誘因,以促進計畫的實施;儲蓄理財制度的健全發展,協助勞工財產之形成。二、勞工層面:加強勞工財務參與之教育宣導,增進勞工的認知;建議政府設立專責主管單位監督勞工財務參與計畫之設立及運作,以確保計畫之公平性。三、雇主層面:促進企業實施勞工財務參與制度;實施廣泛勞工基礎的財務參與計劃,避免淪為少數高階人員自肥的工具;不應限制計劃的投資標的,分散投資風險性;並訂定實施辦法及專責機構辦理,以便於企業推行、增加勞工的參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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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參與作為公司治理模式—理論、實踐與中鋼個案分析 / Codetermination as a 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l —Theory、Practice and the Case Study of China Steel Corporation (CSC)陳耿漢, Chen, Keng 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勞工參與制度之實踐,有助於達成勞資平等及保障勞工權益。然因勞工參與制度之推動涉及公司治理法制及公司經營上之廣大利益,須在社會各方成員達成共識之後,才有透過立法推動之可能,亦即釐清社會各界疑慮及提供資方足夠誘因,為勞工參與企業經營制度於我國擴大實施之關鍵。
我國公司治理法制及公司法領域之專業意見,皆對勞工參與企業經營制度作為公司治理模式抱持懷疑的態度,主因在於我國公司治理主流之美國法思維。但事實上反對觀點所呈現者,並非勞工參與企業經營制度本質上之瑕疵,僅是身為法律繼受者在思考上之侷限。
觀諸德國勞工參與制度之經驗,在共同決定制度逾50年之發展中,雖面臨諸多質疑,近年亦因歐洲公司成立亦引起勞工參與制度彈性化之論爭。但在歷經金融風暴等全球性經濟危機後,德國企業之快速重建卻證明共同決定制度塑造之和諧勞資關係確實有助於公司永續發展;而德國勞工代表長期參與公司監事會之運作亦提供勞工參與作為公司治理模式之正當性。
雖然我國勞工董事制度實施至今,適用主體仍限於國營及公營轉民營企業,但在這些少數企業中,仍有勞工董事制度實踐之成功案例。本文即藉由中鋼勞工董事實踐之經驗,說明中鋼勞工董事參與公司經營後帶來之效益,破除國內反對見解之疑慮並提供資方實施之誘因。希望在德國與我國經驗之背書下,能夠促進社會共識之凝聚,以利勞工參與企業經營制度之推動,改善勞資關係,達成公司治理促進公司永續經營之目標。 / The practice of the labor participation system helps to achieve equality of labor and capital and safeguard labor rights. However, the promotion of the labor participation system involves the chang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it is only after the consensus reached among the community, there is a possibility to promote it through legislation, that is, clarifying the concerns of the community and providing sufficient incentives for the emlpoyers turn into of the key to the promote Company Level Labor Participation System .
Based on the viewpoint above, this study uses the experience in implementing the labor participation system of Germany and China Steel Corporation to verify that the labor participation system can and should be the model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o break the doubts of the opponents and provide sufficient incentives for the emlpoyers.
It is hoped that under the endorsement of Germany and China Steel Corporation's experience, can help the community reach the consensus, accelerate the promotion of Company Level Labor Participation System, improve the 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 and achieve the goal of Sustainable 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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