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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財務參與制度之研究蔡嘉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勞資關係中雙方存在合作與對立的態勢,主要的原因在於雙方利益具有衝突與一致之可能性。如何避免勞資間的衝突對立、強化勞資合作,是極為重要的課題。而另一方面,勞工意識抬頭,各種強調勞工權益之社會運動蓬勃發展,促成勞動者力量之提升,企業─私人之經濟體,已不再是僅由資方專制之組織。故,在企業內,勞工參與制度已獲得相當之重視與實施,不僅在決策方面、經營方面有參與之權利外,在企業經營報酬與成果方面,更應讓全體勞工加以分享─亦即經濟民主之概念。
因此,本文乃以經濟民主之概念出發,探討勞工財務參與制度之本質與內涵。蓋勞工財務參與制度早在歐美等先進國家實施已久,其功能、類型、目的、法令規範等等之間,皆因各國之社會、歷史、文化、勞資關係等影響因素下出現相當分歧之現象,頗值得進一步研究與了解。故,本文主要分析英、法、德、美等四國之勞工財務參與制度,包含現況、類型、法令、勞資立場、功能等方面,並將四國之情況作一比較分析,以獲知該制度之演變與目前實務上之運作情形。此外,將國內之勞工財務參與計畫(包含年終獎金、現金分紅、員工分紅配股等)與先進國家作一比較後,可以發現目前我國在法令上缺乏完善之規範外,普遍對於勞工財務參與概念尚停留在員工分紅配股之層級上,並用來作為圖利特定人員之工具。因此,我國如要解決現行制度之缺失,並達成財務參與制度之潛在功能,需從下列三點著手:一、法令規定排除高階經理人員(包含董監事)領取員工分紅配股權利,並限制不合理之領取條件(如差別待遇、不得賣出持有股份期限過長等);二、加強企業內之勞工參與;三、制定完善之儲蓄投資薪資理財管道,讓勞工可依照本身情況,將薪資或分紅作為長期儲蓄投資之用,以促進勞動者財產形成與經濟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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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企業內勞工財務參與政策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financial participation policy in European Union劉瀚忠, Liu, Han C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內勞資雙方所扮演的角色屬於社會夥伴的形式,此種社會夥伴關係的發展,牽涉到整體經濟發展的成果分配形式;然而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應僅以工資及盈餘作為分配企業經濟成果的唯一管道,加上我國近年來貧富差距不斷的擴大,政府應當盡可能擴大勞動者的儲蓄,直接參與生產資本的投入,分享企業的經營成果,以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分配管道。
所謂勞工財務參與乃勞工參與企業經營成果之形式,不論是以利潤分享或是股票持有的形式,均得以自歐盟過去十五年的議程之間所見。因此,本研究透過比較研究之方式,以歐盟六個成員國(包含法、德、 英、愛爾蘭、荷蘭及比利時)為研究對象,藉此分析其勞工財務參與制度及社會夥伴觀點。此外,本文歸納整理歐盟成員國實施勞工財務參與所產生之問題,並介紹其建議解決方法,作為我國參考之經驗。
最後,本研究自歐盟勞工財務參與之角度,將我國企業內勞工財務參與計劃之內容(包含年終獎金、利潤分享計劃及員工所有權計劃三種類型)作一比較後,提出相關制度缺失;透過檢視歐盟勞工財務參與之八大原則,我國於制度上缺乏平等原則,成為圖利少數管理人員之工具。因此,為有效推行我國勞工財務參與制度,本研究建議勞資政三方自以下方向著手:一、政府層面:明確定義計劃中「勞工」之範圍,董監事兼具勞工身分者應排除適用;條件式地提供稅賦誘因,以促進計畫的實施;儲蓄理財制度的健全發展,協助勞工財產之形成。二、勞工層面:加強勞工財務參與之教育宣導,增進勞工的認知;建議政府設立專責主管單位監督勞工財務參與計畫之設立及運作,以確保計畫之公平性。三、雇主層面:促進企業實施勞工財務參與制度;實施廣泛勞工基礎的財務參與計劃,避免淪為少數高階人員自肥的工具;不應限制計劃的投資標的,分散投資風險性;並訂定實施辦法及專責機構辦理,以便於企業推行、增加勞工的參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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