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turn to search

企業關廠歇業勞資爭議中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角色功能之研究

關廠歇業是一種生產關係斷裂行為,伴隨而來是大量解僱與失業,衝擊著勞動者的權益,諸如退休金、資遣費、積欠工資、職工福利金分配等問題。本研究旨在探討關廠歇業勞資爭議中,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究竟應扮演何種角色?是旁觀者角色、補償性角色、遊戲者角色抑或積極介入角色,在本論文中選擇較具代表性關廠歇業之公司,以個案分析,探索其功能與角色。同時,探討關廠歇業中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所採行的輔助措施並就其成效作一評析。最後提出具體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主要採取文獻分析法與個案分析法,重要結論與建議摘陳如次:
壹、結論:
一、本研究所選擇三家關廠歇業事業單位案例中﹙耀元公司、東日公司、擎揚公司﹚,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所採行的預警通報措施,爭議調解、職業訓練、失業補助、勞保續保等措施,均依規定一一付諸實施並予貫徹。惟在爭議調解程序與效力上有待加強。在職業訓練方面由於被資遣勞工概屬中高齡階層參加轉業訓練,意願缺缺成效不彰,有待評估。
二、關廠歇業係屬大量解僱行為,伴隨而來的是勞工失業問題,在現行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採取輔助措施中,雖有「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辦法」、「就業輔助金實施作業要點」、「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以資因應,但終究非長遠之計,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檢討如何建構健全「就業安全制度」方屬上策。
貳、建議:
一、為落實預警通報制度,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建立企業內預警通報機制,藉以迅速掌握時效。
二、全面檢討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程序,並依仲裁法規定成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俾以迅速有效妥處重大爭議事件。
三、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宜輔導企業辦理在職訓練,遇有關廠歇業資遣員工時,可採取企業內就業安置措施。
四、因關廠歇業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未滿六個月之工資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既稱「最」優先受清償,自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包括土地增值稅及有擔保的債權而受清償。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允宜儘速修法,藉以落實勞動法制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
五、可仿照英國透過社會保險制度,提撥資遣基金,支付被資遣員工,以免雇主負擔過重,亦可補救當前資遣制度之缺失。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A2002001813
Creators王文益, Wang, Wen-Yih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Page generated in 0.0136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