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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團體協約的理論與實務之探討 / A study of collective agreement in Taiwan

我國工會從早期的政府介入、到中期出現自主意識、近來民國100年的勞動三法修正過後的實施,在發展方面越趨成熟。而工會凝聚勞工的力量,發揮團結權,與雇主溝通、誠信協商,達到勞資合作、勞資雙贏的局面,這是工會的任務,也是團體協約主要的功能。而團體協約的簽訂,不僅能保護勞工勞動條件、明訂法律未規範的事項,協商失敗了還可以尋求爭議手段自我保護,加上對於勞資雙方若違反團體協約之規定,也可以尋求政府機關制衡,這也難怪多數工會將簽訂團體協約視為主要的目的之一。
然我國團體協約的簽訂率卻不高,使得團體協約的功能無法發揮,這實在是令人感到十分好奇。為了探究我國團體協約簽訂率為何如此低落,本文主要採取實地訪談之方式,來了解我國團體協商之運作情形以及團體協約之簽訂內容為何,將我國團體協商實際過程整理與分析,最後再對此做一檢討並提出建議。
本文發現勞動三法修正過後,團體協約的簽訂數量逐漸上升、協商的時間逐漸縮短,團體協約簽訂之因與簽訂之內容也逐漸明朗,團體協商機制有越來越樂觀之趨勢;然而工會力量相對於雇主依舊是弱勢、誠信協商條款之效果也不明顯,如何提升工會力量,使得雇主願意與工會進行誠信協商,是當務之急。
本文分別對勞工、工會、雇主與政府提出建議,而最主要的建議是實施勞工教育。實施勞工教育可以增進勞工意識、培養工會領袖,而若政府能在國民義務教育方面增加勞工相關課程,如此對我國國民勞動意識的培養可以更加根深蒂固。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8262019
Creators洪維哲, Hung, Wei Zhe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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