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的研究重心為1980年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以下簡稱CISG)七十四條第二段所規定之「預見可能性原則」。
第二章「預見可能性原則在比較法上的觀察」中整理大陸法系,普通法系及CISG的前身ULIS、國際統一商務契約原理和PECL等以預見可能性原則做為限制賠償責任制度的相關規定和研究成果,做為解釋CISG預見可能性原則的基礎。
第三章「CISG的預見可能性原則」則以CISG七十四條第二段的預見可能性原則規定為中心,分節探討其體系架構、構成要件,例如預見的主體、客體(包含損害的可能性、類型與規模)、判斷的主客觀標準、判斷時點及舉證責任等問題。除了以第二章在比較法上的觀察為解釋的材料以外,也視情況引用聯合國秘書處所提供之一九七八年CISG草案註釋。
第四章「預見可能性原則與我國法之比較分析」整理我國現行契約法上通用的責任限制原則──相當因果關係原則和法規目的原則,再將預見可能性原則與之分別比較分析,從其中觀察到不同的政策背景如何地影響制度的形成並造成彼此的差異。
最後,於第五章「結論」中總結本論文對CISG預見可能性原則及與我國法比較分析後的結論與論文寫作的一點心得。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5651002 |
Creators | 林毓棟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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