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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說明義務--理想與現實之間

醫療糾紛中涉及醫師說明義務違反之相關案例逐漸增加,然而何謂醫師說明義務?醫學院課程安排上隻字未提,而我國法律對其之規定為何,其規定是否能讓醫師有標準可以遵循,常常造成臨床醫師的困擾。從整理我國之相關法律規定出發,來尋找醫師說明義務的法律依據。就我國法而言,以契約法來思考,通說歸類為委任契約,或亦有認為無法以典型契約類型來歸類醫療契約,在適用上可以適用或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相關規定,在某些適用上會與醫療倫理相牴觸之下,仍然可以依民法第一條之規定,以習慣或法理從誠信原則出發,找到醫師說明義務之依據。以侵權行為法的思考,醫師說明義務的理論基礎有二,且其並不互相衝突。其一,以阻卻違法事由出發,且經由透過對病患同意其真摯性之要求,來架構醫師的說明義務。其二,醫師的說明義務納入醫師對病患的注意義務中,即是以過失的概念來架構醫師的告知說明義務。不論從契約法或侵權行為法之角度,均應肯定醫師在從事醫療行為時負有說明義務。此外比較美國及德國對醫師說明義務之相關理論發展與法律規定,從比較法之角度,來思考在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醫師說明義務規定不足之處如何能有所補充。在醫師說明義務的履行方面,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從說明義務實踐時所可能面對的個個面向,包括說明的主體、說明的時間點、說明的對象、說明的方式、說明的項目、說明的標準等,嘗試在理想與現實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希冀醫師在履行說明義務時能有所遵循。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3651048
Creators楊仕屹, Yang, Shih I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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