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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股價量行為之實證研究 / The empirical evidence on price and trade volume behavior of alarted securities.

實務界多將監視制度之實施效果定義為防止操縱市場。的確,國內股市一向投機氣氛濃厚、短線交易盛行,惟異常交易未必全導因於投機炒作,事實上,股市交易者交易目的有四種:一是風險分攤(risk sharing),二是變現性交易(liquidity tradings),三是具有訊息基礎的交易(information-based tradings),四是炒作(manipulation)。異常交易宣告訊息在實證上,可以同時作為最可能發生市場訊息不對稱的樣本組,異常交易之肇致,究竟是否純係炒作造成,抑或具有訊息基礎的交易亦佔若干比重,應是一有趣之研究課題。
  以下研究主題為本研究之重心:
  1.在公告警示股票的漲跌方向,分為合併與漲幅、跌幅三類宣告來計算其累積異常報酬。
  2.檢視股價之超額報酬與警示之宣告有無干預之效果。
  3.檢視警示股票在警示前後其對訊息之衝擊反應有無差異,並探討警示宣告對股票之價格資訊性之影響。
  4.檢視警示股票與非警示股票在對訊息之衝擊有無反應上的差異。
  5.檢視警示股票對不同的交易量造成股票買賣價差的衝擊。
  6.檢視前後期價格變動與前後期交易量之因果關係。
  本研究有以下結論:
  結論1.畢竟警示門檻為公開資訊,一異常交易投在警示宣告前,市場應可預期,而不應在警示後存在任何方向之顯著異常報酬;國內股票市場仍不能稱具有半強式效率。
  結論2.股票受警示後具負異常報酬,顯示警示制度對飆漲股票確有干預作用。
  結論3.警示前後一張一千股買單,所呈現之訊息大小好壞沒有差異。
  結論4.在警示股與非警示股間一張一千股買單,對警示般的衝擊較大,顯示警示股對訊息反應較敏感。
  結論5.警示股的報價修正與價差之影響都和買單大小成正比,股票普遍存在當期價量有回饋關係,前一期是當期價量關係之前因。顯示Information-based確為肇致異常交易之主因。
  結論6.警示宣告後,訊息不對稱仍然存在,且不見有效降低。
  結論7.警示後交易者對股價認知變異增加,由投資者對價差之調整過程可看出警示後投資者之過度反應的行為。有此現象可能因為有投資者認為是明牌股而購買,也有投資者怕因高風險而導致損失,故及早出脫,因此對股價有兩極化的看法。
  結論8.警示宣告後,買單追隨買單情形降低,可能是風險增加導致原追買追賣交易者轉趨保守。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362
Creators張主卿, Chiang, Chu Ching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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