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係以實證的方式,探討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公告日之時間落差特性。研究主題包括:
1.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公告時間特性為何?
2.公司財務報表的公告時點是否因公司規模、未預期盈餘、相對獲利能力、審計作業複雜度及會計師查核報告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3.我國證券市場是否存有公告時間落差愈長,其資訊內涵愈少的現象?
4.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是否有好消息提早公告,壞消息延遲公告的現象?
5.民國77年證交法的修訂,對上述特性有何影響?
本研究的測試期間為民國71年至民國82年,由於民國77年1月29日證交法修訂時對財務報表公告期限有了較明確的規範,故本研究依證交法對公告期限規範的有無,將樣本區分為二組。第一組(民國71年至75年)包括46家公司,共230個觀測值,第二組(民國76年至82年)包括85家公司,共595個觀測值。實證結果彙總如下:
1.不論從年度別或各公司別加以測試,證交法修訂前後年度之時間落差特性皆有明顯的不同。因此,民國77年證交法的修訂應可增進財務報表公告的時效性及可預測性,利於投資者及時取得會計資訊。
2.不論在證交法對公告期限有無規範,公告時間落差和公司規模皆呈反向關係。
3.在證交法修訂前,未預期盈餘和公告時間落差呈反向關係,而在證交法修訂後,則無法偵測出此現象。
4.在證交法修訂前,相對獲利能力和公告時間落差呈反向關係,但在證交法修訂後,其關係不若修訂前顯著。
5.未發現審計作業複雜度和公告時間落差有關。
6.未發現會計師查核報告型態和公告時間落差有關。
7.不論證交法對公告期限有無規範,皆無法偵測出財務報表的資訊內涵會隨著公告時間落差的增減而改變。
8.在證交法修訂前,當盈餘具好消息型態時,管理當局確有提早公告的傾向;在證交法修訂後,則無法偵測出此一現象。
9.就股價面而言,無論在證交法修訂前或修訂後,皆未發現有好消息提早公告,壞消息延遲公告的現象。
10.如以盈餘、股價綜合探討。在證交法修訂後,當盈餘具好消息且提早公告者,確會有正的異常報酬,除此之外,其他各組皆無法偵測出盈餘、股價及提早(延遲)時間落差三者間有任何關係。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420 |
Creators | 施明宗, Shih, Ming Jung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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