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係以建構我國完善之失業生活保障制度為中心,故先釐清失業成因、失業生活保障觀念,並探討失業保險制度之發展及趨勢等,從而藉由參酌先進國家(英、美、日)實施經驗,擷取值得我國借鏡之處,做為立論依據;復從保障失業者經濟安全,及促進失業者再就業二方面著手,評估我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成效;進而從規劃完善之失業保障制度觀點,檢視我國現行制度及其與相關制度之妥當性,而由研究結果,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有關我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制度部分:
於制度之立法政策方面,建議失業給付應獨立於勞工保險條例之外,並結合相關失業津貼、就業促進措施及預防失業機制,另立專法。給付條件方面,建議失業認定應更周延,且對於臨時性、短期性等特殊型態僱用者,應另定失業認定規範。此外,對得拒絕推介工作或職業訓練之規定應更嚴謹,且領取給付者需為一定積極作為,以證明其仍具就業意願,始續予失業給付。另關於給付金額及種類方面,應整合失業保險及其他失業津貼,並對於特殊身分或情形者,制定額外之失業救濟給付或津貼,彌補保險給付之不足;另可參考英國的給付移轉方案、工作激勵給付等再就業促進制度,增設強化請領失業給付者再就業誘因之機制。至於給付期限方面,則可參考美國作法,設立單次給付期限,於加保一定期間後(如一年),以一定年度(如二年)為期,每期予相當之給付期間(如六個月)。或放寬請領期限同時增訂每次請領給付金額依次遞減之規定,避免保障不足及可能抑制勞工再就業意願之弊。此外,就行政組織方面而言,應整合失業給付、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業務,增設就業服務單一窗口,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並應設立失業給付爭議審議制度及專責處理機構,以公正處理失業保險爭議。
二、有關失業給付制度與其他相關制度部分
失業給付制度開辦後,失業給付申請者可拒絕安排職業訓練之條件應嚴格、給付制度之設計應強化勞工再就業動機及雇主僱用意願並應建立就業、僱用促進方案及再造就業安全行政體系等,以使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能緊密結合,建構完善之就業安全體系。此外,可參考英國及日本之作法,將社會保險性質之給付,與救助及工作福利性質之給付整合為一完整的失業生活保障制度,且對於貧窮失業者、負擔家計或其他情況特殊者,於失業給付外,另予附加的津貼,以確實保障該等失業者之生活。至於失業給付與勞基法資遣費制度之調整方面,本文認為配合未來勞工退休金制度朝設立勞工個人專戶方向改制,資遣費制度似可適度修正。除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等原因而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得請求資遣費外,鑑於現行失業給付制度仍未盡完善,對於遭資遣之勞工,短期而言,可適度降低勞基法資遣費給與標準因應;長期而言,於退休金改制及失業給付制度健全後,則應建立任意性之資遣費制度,以企業自願辦理之方向改革。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A2002001240 |
Creators | 楊佳惠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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