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3
  • 3
  • Tagged with
  • 3
  • 3
  • 3
  • 3
  • 3
  • 3
  • 2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

我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制度之研究

楊佳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係以建構我國完善之失業生活保障制度為中心,故先釐清失業成因、失業生活保障觀念,並探討失業保險制度之發展及趨勢等,從而藉由參酌先進國家(英、美、日)實施經驗,擷取值得我國借鏡之處,做為立論依據;復從保障失業者經濟安全,及促進失業者再就業二方面著手,評估我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成效;進而從規劃完善之失業保障制度觀點,檢視我國現行制度及其與相關制度之妥當性,而由研究結果,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有關我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制度部分: 於制度之立法政策方面,建議失業給付應獨立於勞工保險條例之外,並結合相關失業津貼、就業促進措施及預防失業機制,另立專法。給付條件方面,建議失業認定應更周延,且對於臨時性、短期性等特殊型態僱用者,應另定失業認定規範。此外,對得拒絕推介工作或職業訓練之規定應更嚴謹,且領取給付者需為一定積極作為,以證明其仍具就業意願,始續予失業給付。另關於給付金額及種類方面,應整合失業保險及其他失業津貼,並對於特殊身分或情形者,制定額外之失業救濟給付或津貼,彌補保險給付之不足;另可參考英國的給付移轉方案、工作激勵給付等再就業促進制度,增設強化請領失業給付者再就業誘因之機制。至於給付期限方面,則可參考美國作法,設立單次給付期限,於加保一定期間後(如一年),以一定年度(如二年)為期,每期予相當之給付期間(如六個月)。或放寬請領期限同時增訂每次請領給付金額依次遞減之規定,避免保障不足及可能抑制勞工再就業意願之弊。此外,就行政組織方面而言,應整合失業給付、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業務,增設就業服務單一窗口,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並應設立失業給付爭議審議制度及專責處理機構,以公正處理失業保險爭議。 二、有關失業給付制度與其他相關制度部分 失業給付制度開辦後,失業給付申請者可拒絕安排職業訓練之條件應嚴格、給付制度之設計應強化勞工再就業動機及雇主僱用意願並應建立就業、僱用促進方案及再造就業安全行政體系等,以使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能緊密結合,建構完善之就業安全體系。此外,可參考英國及日本之作法,將社會保險性質之給付,與救助及工作福利性質之給付整合為一完整的失業生活保障制度,且對於貧窮失業者、負擔家計或其他情況特殊者,於失業給付外,另予附加的津貼,以確實保障該等失業者之生活。至於失業給付與勞基法資遣費制度之調整方面,本文認為配合未來勞工退休金制度朝設立勞工個人專戶方向改制,資遣費制度似可適度修正。除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等原因而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得請求資遣費外,鑑於現行失業給付制度仍未盡完善,對於遭資遣之勞工,短期而言,可適度降低勞基法資遣費給與標準因應;長期而言,於退休金改制及失業給付制度健全後,則應建立任意性之資遣費制度,以企業自願辦理之方向改革。
2

台灣地區失業保險制度政策規劃之研究

陳建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失業使勞工薪資所得中斷而造成生活不安定,嚴重衝擊社會安全、影響政經安定。現階段的台灣經社結構快速轉變,企業為提升競爭力而節約人事成本或企求組織合理化而對國內就業市場產生衝擊。故如何推動勞動法制改革及照顧弱勢族群的工作機會,以追求企業與勞工的「雙贏」,乃當前不可忽視的重要關鍵。 民國57年通過卻遲遲未能實施的《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中關於實施失業保險給付的規定,被多數專家學者、民意代表視為可行方案之一。故行政院體察民意而通過《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自民國88年1月1日起實施。但如何在兼顧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並避免失業保險制度負面影響的前提下,使失業保險成為有利於人力資源提升和經濟發展的「促進就業」政策,是政策規劃時值得注意的方向。 台灣地區失業率向來是亞洲國家最低,也幾乎是全球少數可以控制低於2%的國家,惟隨著工業化的演進,自民國84年下半年來失業率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而逐漸上升,民國88年是2.92%,而平均失業週數,民國88年底已上升至28週,這顯示大部分的失業者已是屬產業結構調整下無力再獲工作機會的長期結構性失業者。 失業保險為一種在職社會保險,意旨在保障有工作能力的被保險人,當遭遇非自願性失業,而未獲適當工作之前,依法領受失業給付,以維持其基本經濟生活及促使其迅速再就業為目的。其最終目的是促使失業勞工迅速再就業,而非消極地生活救助。其成敗關鍵在於財務的分擔是否沉重及就業輔導、職業訓練機構是否足以服務所有失業者並表現應有的效率。就業安全的內涵,主要包括人力規劃、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失業保險等四項。目前有68個國家對失業勞工提供現金給付,約八成國家以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為主,我國初期承繼早期社會救助措施對於失業者的輔助,偏重被動消極提供生活基本需求的失業救助,隨著政府態度與國際趨勢的轉變,才朝向主動積極幫助失業者在就業的失業保險規劃。 失業保險制度在各國推行有年,雖未能完全改進失業問題,但至少協助解決了某部分的問題。惟較令人擔心的為可能導致失業率上升及龐大的財務危機,所以在設計制度時在給付條件與內容上必須做較嚴格的規範,以減少對工作誘因的影響。台灣地區目前尚能控制於低失業率水準,還有利於失業保險基金的累積,否則隨著社會問題的繁多且複雜,如加入W.T.O等對勞動市場產生重大衝擊之因素,政府功能角色的扮演將由五0、六0年代之管理者角色演變至目前之服務者角色,服務的滿意度越高,民眾對政府之向心力也越高。 總結來說,因《勞工保險失業給付》開辦匆促,應有支配套措施未見完善,致使政府需另有就業促進津貼與就業輔助金的實施,為了避免制度的複雜紛亂讓勞動者產生無所適從的無助感,甚至因為求助無門而喪失或放棄其領取失業給付的權利,台灣未來仍應努力使台灣就業安全體系更落實、完整。但社會福利終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一個經濟體不可能無中生有,部分人得到福利與補貼必來自他人所得移轉。而不論以政府稅收補貼或保險費率間的所得重分配方式進行,其所能動用的整體資源是一定的。政府在重視社會福利政策之際,是否可能為了政治的討好模糊了福利政策的目的,對國家造成不良後果,將有待全民審慎監督。
3

政府政策對失業保險信託基金餘額之影響─以美國為例

秦可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在探討政府如何透過各種不同的政策,來影響失業保險信託基金的調整機制,使失業保險信託基金於高失業率的經濟蕭條期不須向外借款。所得到的結果是,平均保費收入因為經驗費率制的採行,所以調整機制效果明顯。另外給付率水準亦具有調整機制,此點表示給付率水準的多寡決定於基金的餘額水準,且其效果也非常顯著;而失業給付期間則是不具有調整機制,其效果不是絶對顯著。另外每週實際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週失業人數之比例以及攸關給付人數的行政行為變數,則都顯示州政府會預先訂定較嚴苛的給付條件和審慎行政行為來減少給付支出,而非隨著基金餘額大小來調整其給付條件和行政行為。除此之外,所在的區域位置以及政府的政黨屬性確實也都會對基金餘額多寡造成影響。整體而言,目前避免基金餘額過低、發生赤字而需要借款的機制,政府傾向由給付與收入兩面一起著手,而給付面主要是以資格的限制來減少支出。

Page generated in 0.0136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