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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失業保險制度及我國失業保險政策與立法規劃之研究蕭世雄, XIAO, SHI-XI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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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制度之研究楊佳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係以建構我國完善之失業生活保障制度為中心,故先釐清失業成因、失業生活保障觀念,並探討失業保險制度之發展及趨勢等,從而藉由參酌先進國家(英、美、日)實施經驗,擷取值得我國借鏡之處,做為立論依據;復從保障失業者經濟安全,及促進失業者再就業二方面著手,評估我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成效;進而從規劃完善之失業保障制度觀點,檢視我國現行制度及其與相關制度之妥當性,而由研究結果,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有關我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制度部分:
於制度之立法政策方面,建議失業給付應獨立於勞工保險條例之外,並結合相關失業津貼、就業促進措施及預防失業機制,另立專法。給付條件方面,建議失業認定應更周延,且對於臨時性、短期性等特殊型態僱用者,應另定失業認定規範。此外,對得拒絕推介工作或職業訓練之規定應更嚴謹,且領取給付者需為一定積極作為,以證明其仍具就業意願,始續予失業給付。另關於給付金額及種類方面,應整合失業保險及其他失業津貼,並對於特殊身分或情形者,制定額外之失業救濟給付或津貼,彌補保險給付之不足;另可參考英國的給付移轉方案、工作激勵給付等再就業促進制度,增設強化請領失業給付者再就業誘因之機制。至於給付期限方面,則可參考美國作法,設立單次給付期限,於加保一定期間後(如一年),以一定年度(如二年)為期,每期予相當之給付期間(如六個月)。或放寬請領期限同時增訂每次請領給付金額依次遞減之規定,避免保障不足及可能抑制勞工再就業意願之弊。此外,就行政組織方面而言,應整合失業給付、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業務,增設就業服務單一窗口,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並應設立失業給付爭議審議制度及專責處理機構,以公正處理失業保險爭議。
二、有關失業給付制度與其他相關制度部分
失業給付制度開辦後,失業給付申請者可拒絕安排職業訓練之條件應嚴格、給付制度之設計應強化勞工再就業動機及雇主僱用意願並應建立就業、僱用促進方案及再造就業安全行政體系等,以使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能緊密結合,建構完善之就業安全體系。此外,可參考英國及日本之作法,將社會保險性質之給付,與救助及工作福利性質之給付整合為一完整的失業生活保障制度,且對於貧窮失業者、負擔家計或其他情況特殊者,於失業給付外,另予附加的津貼,以確實保障該等失業者之生活。至於失業給付與勞基法資遣費制度之調整方面,本文認為配合未來勞工退休金制度朝設立勞工個人專戶方向改制,資遣費制度似可適度修正。除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等原因而終止勞動契約之勞工得請求資遣費外,鑑於現行失業給付制度仍未盡完善,對於遭資遣之勞工,短期而言,可適度降低勞基法資遣費給與標準因應;長期而言,於退休金改制及失業給付制度健全後,則應建立任意性之資遣費制度,以企業自願辦理之方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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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劃方案與日本雇用保險制度之比較研究蕭明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勞工失業問題存在於任何的經濟體制中,勞工失業後所面臨最大的問題是薪資所得中斷,造成經濟生活的不安定,因而形成了政治問題、經濟問題及社會問題。因此,各國政府為解決勞工失業問題採取了一連串的措施,在經濟措施方面,政府可能採取擴張性的貨幣政策或財政政策,來擴大市場需求,增加就業機會,降低勞工的失業率。在社會政策方面,政府採取失業保險、各項的失業輔助措施、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等措施,其目的在保障失業勞工的經濟安全及促使失業勞工能早日再度進入就業市場。
近年來,我國的產業結構發生了變化,傳統以勞力密集的產業因工資水準、環保問題及土地成本等問題紛紛外移,以及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我國的產業形成某種程度的影響,因此,勞工的失業問題及失業後經濟安全問題成為政府與學者關心的焦點。
有鑑於此,行政院蕭萬長院長上任之後,把開辦失業保險列為其重大的勞工政策之一,其態度之積極勝於歷任的行政院院長。而對於開辦失業保險的法源依據早於民國五十七年於勞工保險條例七十四條中規定,但因政府對於國家財政考量以及工商企業界雇主的反對而一直遲遲未能開辦。如今,蕭內閣有決心開辦失業保險,對保障失業勞工的經濟安全而言具有正面的意義。
日本自從一九四七年制定失業保險法並施行,一九七四年重新制定雇用保險法,至今實施失業保險已有五十年的經驗,我國在實施失業保險之初,有參考外國制度之必要,以為政策施行之參考。本論文即以兩國制度的異同做一比較分析,以為我國施行失業保險制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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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失業保險制度政策規劃之研究陳建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失業使勞工薪資所得中斷而造成生活不安定,嚴重衝擊社會安全、影響政經安定。現階段的台灣經社結構快速轉變,企業為提升競爭力而節約人事成本或企求組織合理化而對國內就業市場產生衝擊。故如何推動勞動法制改革及照顧弱勢族群的工作機會,以追求企業與勞工的「雙贏」,乃當前不可忽視的重要關鍵。
民國57年通過卻遲遲未能實施的《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中關於實施失業保險給付的規定,被多數專家學者、民意代表視為可行方案之一。故行政院體察民意而通過《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自民國88年1月1日起實施。但如何在兼顧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並避免失業保險制度負面影響的前提下,使失業保險成為有利於人力資源提升和經濟發展的「促進就業」政策,是政策規劃時值得注意的方向。
台灣地區失業率向來是亞洲國家最低,也幾乎是全球少數可以控制低於2%的國家,惟隨著工業化的演進,自民國84年下半年來失業率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而逐漸上升,民國88年是2.92%,而平均失業週數,民國88年底已上升至28週,這顯示大部分的失業者已是屬產業結構調整下無力再獲工作機會的長期結構性失業者。
失業保險為一種在職社會保險,意旨在保障有工作能力的被保險人,當遭遇非自願性失業,而未獲適當工作之前,依法領受失業給付,以維持其基本經濟生活及促使其迅速再就業為目的。其最終目的是促使失業勞工迅速再就業,而非消極地生活救助。其成敗關鍵在於財務的分擔是否沉重及就業輔導、職業訓練機構是否足以服務所有失業者並表現應有的效率。就業安全的內涵,主要包括人力規劃、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失業保險等四項。目前有68個國家對失業勞工提供現金給付,約八成國家以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為主,我國初期承繼早期社會救助措施對於失業者的輔助,偏重被動消極提供生活基本需求的失業救助,隨著政府態度與國際趨勢的轉變,才朝向主動積極幫助失業者在就業的失業保險規劃。
失業保險制度在各國推行有年,雖未能完全改進失業問題,但至少協助解決了某部分的問題。惟較令人擔心的為可能導致失業率上升及龐大的財務危機,所以在設計制度時在給付條件與內容上必須做較嚴格的規範,以減少對工作誘因的影響。台灣地區目前尚能控制於低失業率水準,還有利於失業保險基金的累積,否則隨著社會問題的繁多且複雜,如加入W.T.O等對勞動市場產生重大衝擊之因素,政府功能角色的扮演將由五0、六0年代之管理者角色演變至目前之服務者角色,服務的滿意度越高,民眾對政府之向心力也越高。
總結來說,因《勞工保險失業給付》開辦匆促,應有支配套措施未見完善,致使政府需另有就業促進津貼與就業輔助金的實施,為了避免制度的複雜紛亂讓勞動者產生無所適從的無助感,甚至因為求助無門而喪失或放棄其領取失業給付的權利,台灣未來仍應努力使台灣就業安全體系更落實、完整。但社會福利終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一個經濟體不可能無中生有,部分人得到福利與補貼必來自他人所得移轉。而不論以政府稅收補貼或保險費率間的所得重分配方式進行,其所能動用的整體資源是一定的。政府在重視社會福利政策之際,是否可能為了政治的討好模糊了福利政策的目的,對國家造成不良後果,將有待全民審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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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失業保險對不同教育程度勞工所得分配改善之研究王愛婷, WANG, AI-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探討我國失業保險實施之後,對不同教育程度勞工所得分配之改善程度。利用我國行政院家計收支調查報告、勞工保險統計年報,計算失業者因為失業保險所提供的保障之下,於民國八十八年至九十二年間,其所得的變化,以及整體就業者所得分配改善的效果。
本文依據Moene and Wallerstein (2001),提出衡量所得重分配概念之指標,利用薪資中位數除以薪資平均數之值來衡量。本文將指標調整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除以可支配所得平均數之值,計算失業保險實施對不同教育程度勞工所得分配改善幅度。
研究結果顯示,未考量失業保險時,所得分配的效果,較平均的為「國中及以下」,其次為「大專及以上」,最後為「高中職」。而失業保險之淨給付,最高者為「國中及以下」、次高者為「高中職」、最後為「大專及以上」這個教育程度的就業人口。「國中及以下」這個教育程度的就業人口,拿到的淨給付是最多的,這呼應了失業保險原先設計的目的即為達成所得分配改善的功能。失業保險實施後的所得分配狀態,「國中及以下」之可支配所得中位數除以可支配所得平均數是最高的,其次為「大專及以上」,最低為「高中職」。所以,失業保險實施,使得「國中及以下」這個較低的教育程度的就業人口,所得重分配的狀況是最好的。這呼應了失業保險原先設計的目的即為達成所得分配改善的功能。
在這三種教育程度下,各年度之所得分配改善的情況。未考量失業保險時,社會所得分配狀態以八十九年較平均,九十一年、九十二年較不平均。淨給付,以九十二年、九十一年較大、八十八年較小。考量失業保險實施後所得分配狀況,以八十八年、八十九年較平均,九十年、九十一年較不平均。所得分配改善的程度而言,皆以九十一年、九十二年改善程度較大,八十八年改善程度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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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之研究陳正鋒, Chen, Alex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任何一個制度或政策的形成,他國的實施經驗是相當重要的參考依據。我國就業保險制度從規劃至實際執行,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的規劃方式與實施經驗一直都是我國重要的參考範例之一。本研究針對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為研究對象,先探討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形成之環境背景,研究該國失業狀況及就業保險制度之間的關聯,瞭解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之發展過程,分析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之運作方式及實施內涵,探討該國就業保險制度之實施對於該國人民以及經濟上的影響。並參考加拿大制度之實施經驗,比較分析我國新實施之就業保險制度,並觀察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之優缺點,進而提供我國就業保險於未來可能之改進參考。
就目前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之實施,本研究發現加拿大就業市場存在以下重要現象:(一)經濟景氣深受美國影響;(二) 勞動力老化與青壯年失業率持續居高不下;(三) 申請津貼者以部分工時者居多,以女性及初次就業青年為主;(四) 就業保險基金之帳戶餘額大幅增加。
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有以下數點特色:一、在政策方面:(一)以特殊津貼的方式,加強對特定失業族群的社會扶助功能;(二)對詐領保險者的多重罰則,防止不當詐騙意圖;(三)嚴格限制津貼領取資格,強固就業保險基金之基礎。二、在執行方面:(一) 採用更準確的保險年資計算方式;(二) 更彈性的津貼申請與給付標準;(三)依據當地人口結構與經濟狀況規劃的行政組織;(四)獨立的保險督察機構。三、在財務規劃方面:(一)運用特殊基金創造就業機會;(二)保險費由雇主與勞工分攤,政府不另負擔。
而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之優點為:一、就業促進措施發揮促進積極就業的功能;二、以工作時數為單位的保險年資計算,使投保資格更為公平準確;三、對於特定族群之特殊津貼給付有助於社會安定;四、因地制宜的行政組織,有效反映市場需求;五、由勞資政三方共同組成保險督察機構,可獨立且客觀的執行評估與監察功能;六、整合的資訊系統,使得就業資源的運用更有效率。缺點則是:一、津貼給付對象無法有效針對真正弱勢的失業族群;二、津貼給付對象過度限縮,就業保險基金大幅增加;三、保費僅來自雇主與勞工,缺乏穩定的支撐。
對加拿大之就業保險制度,本研究提出下列數項建議:一、放寬被保險人申請失業津貼的資格限制,造福更多失業者;二、修正津貼給付的方式,使資源集中在就業弱勢族群;三、修正保費支付額度與比例,以穩固就業保險基金來源。
同時,對我國就業保險之實施提出下列建議:壹、在制度方面:強化我國勞工行政體系,建立事權專一之就業保險制度;貳、在政策方面:強化就業保險之社會扶助功能、提高社會安定功能;參、在執行方面:一、採用更為彈性的資格認定方式,使資源有效分配;二、整合各部會機關之就業資訊網絡,使就業資訊更易於流通;三、避免過度限制津貼申請人的資格,以防止津貼給付之疏漏;四、強化就業服務機關的彈性,以利就業保險於各地之執行;五、持續就業保險的宣傳與教育。參、在財務面:調整現有的保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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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立就業服務制度之研究:以勞工保險失業給付開辦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調適為核心易永嘉, Yi, Yung-J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於民八十八年一月一日開辦實施,自此我國就業安全體制邁入新的里程碑。因此,本研究對我國公立就業服務制度之研究,是以勞工保險失業給付開辦為切入點,重新檢視我國現行就業安全體制下之公立就業服務組織。
本研究主要係採文獻分析及觀察訪談法進行,探討重要國家及我國公立就業服務制度運作的環境背景、重要國家公立就業服務制度概況及與失業保險之關係、我國公立就業服務制度及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以及分析勞工保險失業給付開辦後對我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影響及調適。並依個人研究所得,提出建議,其內容摘要如下:
本文認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調適方向可從組織體系、業務職掌及人力運用做全面性的調整,在組織體系調整方面,應將勞委會提昇為勞工部或勞動部,而將職訓局提昇為就業安定署並配合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修正,將青輔會關於大專青年就業服務及原民會就業服務業務併入就業與訓練署,並仿效早期台灣省勞動力調查研究所之設計,設置我國就業研究中心,另於職訓局(就業安定署)成立失業保險組統籌相關失業保險業務事宜。至於在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方面,北高兩市仍設國民就業服務中心維持不變,而職訓局所屬五所就業服務中心應合併,並提高組織位階為北區、中區、南區就業服務分局。另外,各就業服務站應調整與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各分局)之關係,使其能從分層負責的單位轉變為獨立運作之單位。
在業務調適方面,業務重心應以1.一般求職、求才者之就業服務、2.失業保險及就業促進業務、3.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4.綜合規劃業務,為各課室主要業務職掌。而在人力運用調整方面,可隨著組織體系及業務職掌的調整,將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各分局)與各就業服務站之人力作重新規劃,特別是配合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各分局)的重整,將各區就業服務中心(各分局)既有人力移轉到各就業服務站,以因應各就業服務站人力不足之窘境。
另外,本文對我國就業服務制度,提出以下之建議1.應籌設誇部會促進就業組織、2.應籌設我國就業市場研究中心、3.應儘速訂定勞動派遣法。而在對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方面,提出以下之建議1.應籌設失業保險組來辦理失業給付業務、2.應將勞保失業給付從現今綜合性保險改為分項保險、3.應將就業促進工作經費轉由勞保失業給付基金來支應、4.失業給付相關配套措施應從協助失業者就業擴大至現有就業者之穩定、5.應將失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作更緊密之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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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失業保險給付資格法制之研究 / Unemployment insurance eligibility in America李映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失業保險法制於消極面係為保障失業勞工所得中斷之風險,積極面為促使勞工儘速重回職場,然而,請領失業給付不可能毫無限制,否則將無法面對道德風險之挑戰,失業保險制度於財務運作上亦將發生困難,因此,失業保險法制給付資格為一核心議題。
美國失業保險制度於一九三五年由社會安全法(SSA)與聯邦失業稅法(FUTA)共同建構,由聯邦建立基準,再由各州自行訂定州法實際運作,無論是美國聯邦或威斯康辛州之給付資格相關規定經過歷年修正現已十分完備,尤其自願離職之正當理由與合適性工作之要件皆有明文之標準作為認定依據。
於我國就業保險法給付資格相關規定,針對非自願性離職僅有就保法第十一條明文列舉之情狀,而無考量申請者個人因素之空間,是否過於嚴格,尚待討論。而合適性工作之認定亦僅考慮薪資及工作地點之距離,是否能夠通過期待可能原則之檢驗則不無疑慮。又我國就業保險法至今已十餘年,惟卻鮮少針對給付資格相關規定進行檢討,本文欲藉由ILO相關研究與美國法制之引介提供我國就業保險法給付資格相關規定未來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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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就業保險制度之研究林苑婷, Lin ,Yuan-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失業為工業社會不可避免之問題,失業不僅影響勞工個人,亦衝擊其全家生活。為了保障勞工及其撫養家屬於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大多數國家都設有失業補償制度,如失業保險、失業救助、離職公積金、資遣費等,其中以失業保險制度為最多國家所採行。
近年來,國內失業率攀升,日益嚴重的失業問題使得各方要求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之聲浪再度高漲,政府終於在民國88年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將延宕多年的失業給付諸施行。而為了整合失業給付、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體系,勞委會邀集相關單位研擬就業保險法草案,於91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92年元旦實施。
本文即以我國就業保險法為研究對象,並以ILO第168號公約為基準檢視我國就業保險法、以美國及加拿大之就業保險制度做為借鏡,試圖歸納出我國就業保險法制未來改革應遵循的方向即可避免的錯誤。本文研究結果,對我國就業保險法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參照公約及美加制度,逐步擴大適用範圍。
二、請領條件方面:擴大「非自願離職」之內涵,將非因經濟、技術、結構或類似性質等特定因素之離職情況納入考量;參照公約規定,增加評估推介就業是否合理的考量因素;考量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的效率及勞工所能承受經濟壓力的期限,訂定較符合公約要求的等待期;加強失業再認定的查核作業。
三、保險給付改採彈性給付級距制,對於低所得者給予較高之給付替代率,以確保其能維持基本生活,並達所得重分配之效果。
四、刪除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五、改善職訓與就服體系,推廣單一窗口服務制度。
六、加強投保薪資之查核作業,讓給付更能符合失業勞工生活所需。
七、參照公約及美加兩國制度,採取失業給付與資遣費相互抵償之作法,讓失業給付照顧真正需要者,減少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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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對失業保險信託基金餘額之影響─以美國為例秦可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在探討政府如何透過各種不同的政策,來影響失業保險信託基金的調整機制,使失業保險信託基金於高失業率的經濟蕭條期不須向外借款。所得到的結果是,平均保費收入因為經驗費率制的採行,所以調整機制效果明顯。另外給付率水準亦具有調整機制,此點表示給付率水準的多寡決定於基金的餘額水準,且其效果也非常顯著;而失業給付期間則是不具有調整機制,其效果不是絶對顯著。另外每週實際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週失業人數之比例以及攸關給付人數的行政行為變數,則都顯示州政府會預先訂定較嚴苛的給付條件和審慎行政行為來減少給付支出,而非隨著基金餘額大小來調整其給付條件和行政行為。除此之外,所在的區域位置以及政府的政黨屬性確實也都會對基金餘額多寡造成影響。整體而言,目前避免基金餘額過低、發生赤字而需要借款的機制,政府傾向由給付與收入兩面一起著手,而給付面主要是以資格的限制來減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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