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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之研究

陳正鋒, Chen, Alex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任何一個制度或政策的形成,他國的實施經驗是相當重要的參考依據。我國就業保險制度從規劃至實際執行,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的規劃方式與實施經驗一直都是我國重要的參考範例之一。本研究針對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為研究對象,先探討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形成之環境背景,研究該國失業狀況及就業保險制度之間的關聯,瞭解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之發展過程,分析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之運作方式及實施內涵,探討該國就業保險制度之實施對於該國人民以及經濟上的影響。並參考加拿大制度之實施經驗,比較分析我國新實施之就業保險制度,並觀察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之優缺點,進而提供我國就業保險於未來可能之改進參考。 就目前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之實施,本研究發現加拿大就業市場存在以下重要現象:(一)經濟景氣深受美國影響;(二) 勞動力老化與青壯年失業率持續居高不下;(三) 申請津貼者以部分工時者居多,以女性及初次就業青年為主;(四) 就業保險基金之帳戶餘額大幅增加。 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有以下數點特色:一、在政策方面:(一)以特殊津貼的方式,加強對特定失業族群的社會扶助功能;(二)對詐領保險者的多重罰則,防止不當詐騙意圖;(三)嚴格限制津貼領取資格,強固就業保險基金之基礎。二、在執行方面:(一) 採用更準確的保險年資計算方式;(二) 更彈性的津貼申請與給付標準;(三)依據當地人口結構與經濟狀況規劃的行政組織;(四)獨立的保險督察機構。三、在財務規劃方面:(一)運用特殊基金創造就業機會;(二)保險費由雇主與勞工分攤,政府不另負擔。 而加拿大就業保險制度之優點為:一、就業促進措施發揮促進積極就業的功能;二、以工作時數為單位的保險年資計算,使投保資格更為公平準確;三、對於特定族群之特殊津貼給付有助於社會安定;四、因地制宜的行政組織,有效反映市場需求;五、由勞資政三方共同組成保險督察機構,可獨立且客觀的執行評估與監察功能;六、整合的資訊系統,使得就業資源的運用更有效率。缺點則是:一、津貼給付對象無法有效針對真正弱勢的失業族群;二、津貼給付對象過度限縮,就業保險基金大幅增加;三、保費僅來自雇主與勞工,缺乏穩定的支撐。 對加拿大之就業保險制度,本研究提出下列數項建議:一、放寬被保險人申請失業津貼的資格限制,造福更多失業者;二、修正津貼給付的方式,使資源集中在就業弱勢族群;三、修正保費支付額度與比例,以穩固就業保險基金來源。 同時,對我國就業保險之實施提出下列建議:壹、在制度方面:強化我國勞工行政體系,建立事權專一之就業保險制度;貳、在政策方面:強化就業保險之社會扶助功能、提高社會安定功能;參、在執行方面:一、採用更為彈性的資格認定方式,使資源有效分配;二、整合各部會機關之就業資訊網絡,使就業資訊更易於流通;三、避免過度限制津貼申請人的資格,以防止津貼給付之疏漏;四、強化就業服務機關的彈性,以利就業保險於各地之執行;五、持續就業保險的宣傳與教育。參、在財務面:調整現有的保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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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中高齡失業問題之探討

杜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自1996年失業率突破2%後不斷上升,2002年高達5.17%,其後雖逐漸下降,2007年仍達3.91%,平均失業人數超逾41萬餘人。 本研究係運用描述性統計,採取文獻分析法、次級資料分析法及訪談法,分析臺灣地區中高齡者的勞動情勢、彙整2001年至2007年政府對中高齡失業者施行的主要促進就業措施,並以其中之就業保險法及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探討其可改進之處。 研究發現,中高齡失業特徵如下:失業期間比其他年齡層長,再就業困難,極易永久退出勞動市場;男性失業率比女性高、失業期間比女性長;教育程度愈高,失業期間愈久,學歷在國中以下,失業期間最短;45至64歲,大學以上與不識字者,失業率低於高中、高職、國中以下者;65歲以上,大學及以上者失業率最高,國中程度失業率最低。 針對中高齡失業人口,就業保險法及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僅提供短期經濟協助,並未積極實施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 建議政府應加強宣導就業保險法令常識、擴大該法適用範圍、修正失業給付領取條件、整合中央機關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行政體系、強化職業訓練內容與就業服務機構媒合能力、促進就業方案應積極開發民間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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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制度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of self-employment in Taiwan

陳靖玟, Chen, Ching 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09年人力資源調查統計顯示,當年度自營作業人口約為一百三十三萬餘人,約占我國就業人口百分之十三的比例,高出歐美國家許多,由於國人普遍存在「寧為雞首不為牛後」的文化心態,故自營作業者為我國勞工就業時重要的選項之一。過去,自營作業者一直被當作衡量國家經濟發展落後的指標,這類人口不論是在勞動條件或社會保障方面,向來較不受重視,然而隨著貿易自由化與產業結構轉變的衝擊,農林漁牧業能吸納的就業人口逐漸減少,勞動市場所提供的正職工作也持續減少,在失業率攀升的壓力下,先進國家開始重視自營作業者吸納失業人口、調節勞動市場供需的功能,為了鼓勵失業或一般受僱勞工開創自己的就業機會,近年來歐洲國家已經逐步改善自營作業者的社會安全保障,以降低勞工投入自營作業的風險。 有鑑於自營作業者對我國就業市場之重要性,以及國際間積極改善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條件的趨勢,本研究遂以建構我國完善的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障制度為目的,分別從勞工保險、職災保險與就業保險三方面,分析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所存在之問題與缺失,再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解決建議。本研究採取深度訪談的方式,瞭解自營作業者參加勞工保險的經驗與實務上所面臨的問題,更進一步透過訪談瞭解自營作業者對於本身失業風險的認知以及參加就業保險的意願。此外,本研究也透過比較研究的方式,進而瞭解其他國家對於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障所採取的作法,以作為我國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政策調整方向之參考。 研究發現,我國自營作業者在勞工保險方面存在以下問題:一、勞工保險所主張的「申報主義」制度,並未一體適用於自營作業者;二、自營作業者投保資格審查責任未作明確劃分;三、自營作業者投保薪資調整的作法可能產生公平性的疑慮;在職災保險方面,目前自營作業者參加職災保險存在著職災保險給付與第三人不法行為損害賠償兼得之問題;在就業保險方面,研究發現自營作業者同樣存在著失業的風險,風險可能來自於景氣影響、同業之間的競爭或是從業地點變動等因素,加上自營作業者普遍具有教育程度偏低和中高齡的特徵,在學歷與年齡的雙重限制下,自營作業者一旦退出自營作業部門,就可能因為轉業困難而導致長期失業,甚至被迫退出勞動市場。 最後,本研究針對目前自營作業者社會保險制度相關問題,分別提出以下建議,包括勞工保險的投保資格審查作業應明確授權由職業工會行使;輔導自營作業者辦理營業登記,以實際所得作為投保薪資調整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應增列保險人代位權之規定;將自營作業者納入就業保險之保障對象;以營業登記之註銷或繳回相關執業證照,作為自營作業者失業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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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失業保險給付資格法制之研究 / Unemployment insurance eligibility in America

李映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失業保險法制於消極面係為保障失業勞工所得中斷之風險,積極面為促使勞工儘速重回職場,然而,請領失業給付不可能毫無限制,否則將無法面對道德風險之挑戰,失業保險制度於財務運作上亦將發生困難,因此,失業保險法制給付資格為一核心議題。 美國失業保險制度於一九三五年由社會安全法(SSA)與聯邦失業稅法(FUTA)共同建構,由聯邦建立基準,再由各州自行訂定州法實際運作,無論是美國聯邦或威斯康辛州之給付資格相關規定經過歷年修正現已十分完備,尤其自願離職之正當理由與合適性工作之要件皆有明文之標準作為認定依據。 於我國就業保險法給付資格相關規定,針對非自願性離職僅有就保法第十一條明文列舉之情狀,而無考量申請者個人因素之空間,是否過於嚴格,尚待討論。而合適性工作之認定亦僅考慮薪資及工作地點之距離,是否能夠通過期待可能原則之檢驗則不無疑慮。又我國就業保險法至今已十餘年,惟卻鮮少針對給付資格相關規定進行檢討,本文欲藉由ILO相關研究與美國法制之引介提供我國就業保險法給付資格相關規定未來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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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就業保險制度之研究

林苑婷, Lin ,Yuan-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失業為工業社會不可避免之問題,失業不僅影響勞工個人,亦衝擊其全家生活。為了保障勞工及其撫養家屬於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大多數國家都設有失業補償制度,如失業保險、失業救助、離職公積金、資遣費等,其中以失業保險制度為最多國家所採行。 近年來,國內失業率攀升,日益嚴重的失業問題使得各方要求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之聲浪再度高漲,政府終於在民國88年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將延宕多年的失業給付諸施行。而為了整合失業給付、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體系,勞委會邀集相關單位研擬就業保險法草案,於91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92年元旦實施。 本文即以我國就業保險法為研究對象,並以ILO第168號公約為基準檢視我國就業保險法、以美國及加拿大之就業保險制度做為借鏡,試圖歸納出我國就業保險法制未來改革應遵循的方向即可避免的錯誤。本文研究結果,對我國就業保險法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參照公約及美加制度,逐步擴大適用範圍。 二、請領條件方面:擴大「非自願離職」之內涵,將非因經濟、技術、結構或類似性質等特定因素之離職情況納入考量;參照公約規定,增加評估推介就業是否合理的考量因素;考量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的效率及勞工所能承受經濟壓力的期限,訂定較符合公約要求的等待期;加強失業再認定的查核作業。 三、保險給付改採彈性給付級距制,對於低所得者給予較高之給付替代率,以確保其能維持基本生活,並達所得重分配之效果。 四、刪除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五、改善職訓與就服體系,推廣單一窗口服務制度。 六、加強投保薪資之查核作業,讓給付更能符合失業勞工生活所需。 七、參照公約及美加兩國制度,採取失業給付與資遣費相互抵償之作法,讓失業給付照顧真正需要者,減少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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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短工補償法制之研究 / A research of short-time compensation of America

高思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短工補償制度(short-time compensation program)是指在經濟不景氣期間,雇主為避免解僱勞工而縮減勞工工時,並對勞工縮減的工資予以補助的一種措施。藉由短工補償制度,勞工可以維持工作,雇主可以節省在景氣回復後重新僱用與訓練勞工的成本,社會全體可以減少失業帶來的社會問題,達到三贏的局面。 美國短工補償制度由各州自行實施,最早通過立法的是加州,於一九七八年施行,美國聯邦於一九八二年立法,目前共有十八州實施。然而由於立法技術上問題使短工補償制度在美國的發展遇到瓶頸,難以繼續擴張到其他州。雖然如此,對許多已實施短工補償制度的地區,如加州、紐約州、華盛頓州、堪薩斯州等州而言,短工補償制度在就業安定政策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二零零八年台灣受到金融海嘯衝擊,引發高失業率及無薪休假現象,使我國政府開始思考因應對策。二零一零年五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施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其中第二章為「僱用安定措施」,規定在經濟不景氣期間雇主為避免解雇得縮減勞工工時,而公立就業服務機關將補貼勞工縮減的工資,為我國首次制定的短工補償制度。惟「僱用安定措施」設有極高的啟動門檻,故目前尚無任何實際辦理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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