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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失業保險制度政策規劃之研究

陳建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失業使勞工薪資所得中斷而造成生活不安定,嚴重衝擊社會安全、影響政經安定。現階段的台灣經社結構快速轉變,企業為提升競爭力而節約人事成本或企求組織合理化而對國內就業市場產生衝擊。故如何推動勞動法制改革及照顧弱勢族群的工作機會,以追求企業與勞工的「雙贏」,乃當前不可忽視的重要關鍵。 民國57年通過卻遲遲未能實施的《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中關於實施失業保險給付的規定,被多數專家學者、民意代表視為可行方案之一。故行政院體察民意而通過《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自民國88年1月1日起實施。但如何在兼顧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並避免失業保險制度負面影響的前提下,使失業保險成為有利於人力資源提升和經濟發展的「促進就業」政策,是政策規劃時值得注意的方向。 台灣地區失業率向來是亞洲國家最低,也幾乎是全球少數可以控制低於2%的國家,惟隨著工業化的演進,自民國84年下半年來失業率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而逐漸上升,民國88年是2.92%,而平均失業週數,民國88年底已上升至28週,這顯示大部分的失業者已是屬產業結構調整下無力再獲工作機會的長期結構性失業者。 失業保險為一種在職社會保險,意旨在保障有工作能力的被保險人,當遭遇非自願性失業,而未獲適當工作之前,依法領受失業給付,以維持其基本經濟生活及促使其迅速再就業為目的。其最終目的是促使失業勞工迅速再就業,而非消極地生活救助。其成敗關鍵在於財務的分擔是否沉重及就業輔導、職業訓練機構是否足以服務所有失業者並表現應有的效率。就業安全的內涵,主要包括人力規劃、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失業保險等四項。目前有68個國家對失業勞工提供現金給付,約八成國家以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為主,我國初期承繼早期社會救助措施對於失業者的輔助,偏重被動消極提供生活基本需求的失業救助,隨著政府態度與國際趨勢的轉變,才朝向主動積極幫助失業者在就業的失業保險規劃。 失業保險制度在各國推行有年,雖未能完全改進失業問題,但至少協助解決了某部分的問題。惟較令人擔心的為可能導致失業率上升及龐大的財務危機,所以在設計制度時在給付條件與內容上必須做較嚴格的規範,以減少對工作誘因的影響。台灣地區目前尚能控制於低失業率水準,還有利於失業保險基金的累積,否則隨著社會問題的繁多且複雜,如加入W.T.O等對勞動市場產生重大衝擊之因素,政府功能角色的扮演將由五0、六0年代之管理者角色演變至目前之服務者角色,服務的滿意度越高,民眾對政府之向心力也越高。 總結來說,因《勞工保險失業給付》開辦匆促,應有支配套措施未見完善,致使政府需另有就業促進津貼與就業輔助金的實施,為了避免制度的複雜紛亂讓勞動者產生無所適從的無助感,甚至因為求助無門而喪失或放棄其領取失業給付的權利,台灣未來仍應努力使台灣就業安全體系更落實、完整。但社會福利終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一個經濟體不可能無中生有,部分人得到福利與補貼必來自他人所得移轉。而不論以政府稅收補貼或保險費率間的所得重分配方式進行,其所能動用的整體資源是一定的。政府在重視社會福利政策之際,是否可能為了政治的討好模糊了福利政策的目的,對國家造成不良後果,將有待全民審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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