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土地登記制度依現行民法物權編及土地法規定觀之,係以公示及公信原則來確定人民產權以保障交易安全,惟因行政處理過程中常發生過失,倘若不正確的登記影響當事人權益,因不動產之價額高昂,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將使登記機關擔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而登記之更正能避免侵害財產權事件之發生或彌補因執行缺失對權利人造成的侵害,於損害尚未發生前,若能先行查明依法辦理更正,即可避免損害賠償責任之發生,故其深具保障財產權之功能。
依土地登記規則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觀之,登記更正之原因,前者為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後者第二項則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皆屬不應登記而登記錯誤或遺漏,於法有違,對此不應登記而登記之結果,不管是用更正或塗銷之方式,仍得更正之,因此,故本文亦將土地登記規則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納入登記更正之範圍加以討論。
上述之法令於適用時,仍諸多疑義,登記之錯誤、遺漏既可更正或塗銷,如在第三人取得之後,方才發現原先之錯誤或遺漏,此時,如欲更正,第三人可否主張公信力之保護,如因考量公信力之保護,而不得更正,真正權利人又該如何保護,是登記之更正出現真正權利人與第三人之權益交錯、競合之情形時,究應如何辦理,現行規定仍不明確,而係散見於眾多文獻中,實賴有系統的分析整理,並繼續探討。
以保障財產權的觀點看,在此爭議發生時,因相關見解只散見於眾多判決、法學論著中,實讓一般民眾無所遵循,尤有甚者,連地政從業人員對於相關規定之見解亦不ㄧ,將使得登記之更正涉及公信力時,發生爭議之可能性大增。那些登記之更正方有涉及公信力?若涉及對於公信力之保護,應如何配合?而公信力之保護是否即為信賴保護?登記更正法令規定的缺漏,是否讓爭議擴大,致侵害民眾財產權?仍有進一步探討之空間,也使得本議題仍有繼續研究之必要性。
本文首先從財產權保障之觀點出發,探討登記更正之意涵,並就財產權保障與登記更正及公信力之關係做一論述,其次,則就現行法令之規定做一分析與探討,而後探討相關實務爭議之登記更正問題,並尋求合理之解決方式,最後,則提出公信力保障範圍確定之重要性、財產權保障方式之不同,對於相關權利人影響至大、公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仍有區別實益、並非每項登記之更正皆涉及公信力以及登記更正範圍宜納入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等結論,期能促使對相關權利人之財產權保障更臻完善。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882570251 |
Creators | 黃成翔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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