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turn to search

就業年齡歧視-歐洲法院判決及其對台灣之啟示 / 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The Decisions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and their Impact to Taiwan

年齡歧視為一項重要的就業歧視類型,不論是中高齡勞工或者是年輕勞工都可能遭受年齡而起的差別待遇,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的統計,五國近年來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中,性別歧視為最大宗,年齡歧視則次之,足見就業年齡歧視現象的嚴重性,也使得我國不得不透過立法加以禁止。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然而僅以此條欲遏止就業年齡歧視似乎力有未逮,立法缺漏造成實務面諸多爭議,不論是定義不清、保護對象不明、缺乏例外規定及未規範舉證責任等,都使得我國就業年齡歧視之認定困難重重。
  本研究欲探知國際間對於就業年齡歧視的因應之道,以國際勞工組織及歐洲聯盟為探討對象,國際勞工組織早在1958年通過第111號就業與職業歧視禁止公約及建議書,其對於年齡歧視的關注及開啟世界各國對於就業歧視議題的醒覺
不可謂不早;歐洲聯盟於2000年採納就業與職業平等待遇指令,揭露其對禁止任何歧視行為的重視,因為歐洲聯盟超國家的特質使其擁有特殊的行政、立法、司法制度,其中歐洲法院特殊的先行裁決制度使得年齡歧視議題獲得更高層次的解釋與判決,亦為本研究重要的核心。
  本研究在就業年齡歧視之概念與類型,以及其對求職者或受僱者造成影響的層面後,再參考國際勞工組織與歐洲聯盟對就業年齡歧視議題的見解與因應之道,並且透過歐洲法院對年輕勞工及中高齡勞工的年齡歧視判決,藉以得知歐洲法院對就業年齡歧視之判決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本研究發現,歐洲法院在解釋就業與職業平等待遇指令上給予我國諸多啟示,我國僅將年齡納入就業歧視禁止範圍而欲收消除歧視之效,其規範猶嫌不足。透過歐盟指令及判決,可知其對歧視類型、保護對象、例外情形及舉證責任的規範及實務見解,值得我國借鏡。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9262005
Creators廖柏舜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Page generated in 0.0016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