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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公務人員職務列等調整知覺對組織承諾關係之研究-以「八十八年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為例

我國目前行政機關組織類似韋伯(M. Weber)所謂的理想型的官僚組織,具有專業分工及層級節制之特徵,各機關每一職務均定有職稱、職等,各級機關首長之職等依層級垂直分化,縣市政府長期以來因受限於機關層級因素,一級主管局長等職務之列等相較偏低。地方制度法八十八年公布後,考試院為回應落實地方自治之需,提升縣市政府人員的士氣,遂於八十八年發布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案,將各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由薦任第九職等調高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在人力資源管理的概念中,員工是組織最重要的資產,公務人員是推動國家建設之菁英,在這一波政府再造的潮流中,除了政府機關之組織結構重新設計外,更要重視員工的價值與態度,方能達成組織目標與績效。又組織係一群有共同目標的員工所組成,任何一項政策或變動都必須取得成員的認同與支持與承諾,方能展現成效。茲考量職務列等是人事制度的一環,當機關某些職務之列等調整時,其組織結構及成員的地位、成就、薪資、升遷等基準也跟著受影響。八十八年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之政策是否可以激勵士氣、留住人力?實值得我們來探討。
本研究以縣市政府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為研究對象,以問卷方式來評量,縣市政府公務人員對於職務列等調整之看法與感受及對於組織承諾有何影響。並以描述性統計、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因素分析、Pearson相關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分析。
研究結論為:
(一)職務列等高低代表薪資、職責程度及地位高低。
(二)不以大小縣市區分列等之滿意度最低。
(三)有關職務列等具有「激勵功能」的認知方面。
(四)有關「公平功能」構面的認知方面。
(五)公務人員對組織承諾中「努力承諾」的同意程度看法最高。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8921047
Creators林秋足, chiu-tsu lin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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