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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公務人員職務列等調整知覺對組織承諾關係之研究-以「八十八年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為例林秋足, chiu-tsu l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目前行政機關組織類似韋伯(M. Weber)所謂的理想型的官僚組織,具有專業分工及層級節制之特徵,各機關每一職務均定有職稱、職等,各級機關首長之職等依層級垂直分化,縣市政府長期以來因受限於機關層級因素,一級主管局長等職務之列等相較偏低。地方制度法八十八年公布後,考試院為回應落實地方自治之需,提升縣市政府人員的士氣,遂於八十八年發布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案,將各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由薦任第九職等調高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在人力資源管理的概念中,員工是組織最重要的資產,公務人員是推動國家建設之菁英,在這一波政府再造的潮流中,除了政府機關之組織結構重新設計外,更要重視員工的價值與態度,方能達成組織目標與績效。又組織係一群有共同目標的員工所組成,任何一項政策或變動都必須取得成員的認同與支持與承諾,方能展現成效。茲考量職務列等是人事制度的一環,當機關某些職務之列等調整時,其組織結構及成員的地位、成就、薪資、升遷等基準也跟著受影響。八十八年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之政策是否可以激勵士氣、留住人力?實值得我們來探討。
本研究以縣市政府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為研究對象,以問卷方式來評量,縣市政府公務人員對於職務列等調整之看法與感受及對於組織承諾有何影響。並以描述性統計、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因素分析、Pearson相關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分析。
研究結論為:
(一)職務列等高低代表薪資、職責程度及地位高低。
(二)不以大小縣市區分列等之滿意度最低。
(三)有關職務列等具有「激勵功能」的認知方面。
(四)有關「公平功能」構面的認知方面。
(五)公務人員對組織承諾中「努力承諾」的同意程度看法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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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縣市政府現金持有之影響因素張惠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金持有的概念最早是源自於營利組織。對營利組織而言,由於現金屬於低報酬及高流動性的資產,現金持有量與營利組織經營政策和股東權益息息相關。當持有過多的現金時,組織不會獲得更高的利益;但當組織持有過少的現金時,就可能會面臨資金短缺的風險以及向外部市場融資的資金成本。因此,適當的現金持有水準對於營利組織的未來發展影響深遠。同樣地,相對於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以及政府維持適當的現金持有水準亦是值得探討的重要議題。維持適當的現金持有水準能對政府財務狀況有所助益,並可以讓人民感受到政府穩健的現金管理。因此,本研究欲依循過去營利組織以及非營利組織對於現金持有之相關探討,檢驗影響臺灣各縣市政府現金持有之影響因素。
由於我國預算法之修正,以及五都升格之行政區變動,故本研究期間著重分析2001年至2010年期間之臺灣各縣市政府資訊。然而,由於受限於2001年政府公開資訊之不完整性,故本研究最終以2002年至2010年作為資料期間,共計九年;以臺北市、高雄市兩直轄市以及臺灣省二十一個縣市,暨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兩縣,總共二十五縣市政府做為研究樣本。本研究除了採用傳統混合資料進行實證分析,亦採用追蹤資料中的固定效果模型,以獲得更精確的實證結果。
在結論部分,從兩種估計方法的迴歸結果來看,由於各縣市政府之間的區域差異,因此在傳統混合資料迴歸結果中,變數影響方向較固定效果顯著。此外,由於政府環境不同於營利組織和非營利組織,以及臺灣政經環境之差異,因此過去營利組織和非營利組織對現金持有之影響因素的研究結果可能無法完全適用於政府,仍有待改善之處。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探討臺灣縣市政府現金持有之影響因素,未來研究方向可以朝向探討政府是否持有超額現金及其可能影響,以檢驗政府是否具備謹慎良好之財務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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