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但現行實務上卻僅承認異性戀婚姻,而拒絕同性婚姻之組成,這其中的差距究竟是從何而來?是憲法本來就不保障同性婚姻之權利?還是現行法令抵觸了憲法保障同性婚姻之意旨?
本文第二章從探討同性婚姻是不是具有「正當性」出發,先從過往歷史的觀點來看同性戀者是不是具有同性結合之需求?除此之外,現代政府或國家賦予婚姻制度諸多權利及利益,而這些權利或利益是不是賦予同性戀者更多步入婚姻的動機?接下來探討支持同性婚姻以及反對同性婚姻所持之論點,包含傳統上對於婚姻之定義、允許同性婚姻會造成「滑坡效應」、同性婚姻並無生殖能力是否會對人類繁衍造成負面影響、同性婚姻組成的家庭是否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等問題。
第三章主要探討美國聯邦及各州對於同性婚姻之看法,就結論上來說,於聯邦的層級中,「婚姻防衛法」仍然為合法有效之法律,而有拘束聯邦的效果,代表美國聯邦政府表面上對於同性婚姻仍是採行禁止的作法,然而近年來歐巴馬政府一再地放寬對同性戀者的限制措施,本人甚至在媒體訪問中表達自己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寬容態度,顯見美國政府已逐漸邁向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道路。而就各州的角度來看,目前美國各州對於同性婚姻仍有眾多不同的看法,有容許者亦有禁止者,然而不能否認的是,自從2008年之後,開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已有越來越多的趨勢,換言之,容許同性婚姻的浪潮已逐漸席捲整個美國。更重要的是,美國法院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爭議中,有關結婚權、性傾向歧視、審查基準之選擇、法令是否具備合法的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間之關連等問題均已有詳細的探討。而這些討論,在我國憲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討論上,尤其是平等權的審查上,均有值得參考借鏡之處。
第四章首先從國民法及大法官解釋的觀點,檢視同性婚姻之爭議,結論認為我國民法即我國大法官解釋,均沒有明文規定我國婚姻制度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而我國憲法不論從自由權、平等權或者是平等公民權之觀點,均應容許同性婚姻。
第五章則討論應如何確立憲法保障同性婚姻之誡命?是應該修正民法親屬編之相關規定?還是額外立法保障同性婚姻?於確立保障同性婚姻之前提後,是否應額外立法創設「民事結合」或「家庭伴侶」制度?就結論來說,本文認為,基於憲法保障同性婚姻,且我國民法並無明文規定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情形下,我國民法容許同性婚姻,無須另行修正民法之相關規定。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651030 |
Creators | 楊詠誼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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