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通常由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債權、無體財產權等複雜的多數財產所構成,並多含有債務,除繼承人為一人外,有分配於共同繼承人之必要,蓋共同遺產終局的目的在於分割,在分割前以為公同共有關係者,乃為暫時狀態,故所謂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如繼承人僅一人,因不發生遺產分割之問題,自無共同繼承人間是否公平之疑義;惟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遺產即有分配之必要,此時即會產生共同繼承人間是否公平之問題。
(一) 繼承財產之分割,乃遺產繼承所不可避免之後果,因此於遺產分配時,應採取何種原則作為標準,又該標準是否有何缺失,實有探討必要;遺產於分割時,須先對遺產加以評價,惟我國學者對此評價所應採取之時點、方法及事後之價值因情事變更而產生重大變動時,應如何處理,見解歧異。
(二) 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我國民法因規定該債務必須先予扣還,故學者間就此雖無爭議,惟,於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享有債權時,應如何分配,則意見分歧。
(三) 至於受有生前特種贈與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時,是否仍應負歸扣義務,抑需另為處置,學者看法不一;於代位繼承時,如被繼承人或代位人曾受有生前特種贈與時,是否應成為歸扣義務人,或為另外處理,亦有爭議;其餘,諸如應歸扣之財產,究何所指、歸扣免除之意思表示有何限制、就特種贈與以外之贈與得否指定應予歸扣、超過應繼分之特種贈與應否返還等等,更是眾說紛紜。
(四) 我國民法就一般共有物之分割,係採移轉主義(民法第八二五條),但修正前之民法第一一六七條關於遺產分割,卻採宣言主義,規定遺產之分割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惟依同法第一一五一條規定,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若遺產分割後,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單獨所有之效力,則根本否定公同共有之存在,在論理上陷於自相矛盾,為使遺產分割效力之規定在論理上趨於一致起見,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民法繼承編時,乃將第一一六七條予以刪除。其結果,我國民法就遺產之分割,已改採創設主義而不採宣言主義,故遺產分割後,各共同繼承人對其他共同繼承人所分得之遺產,理所當然的應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惟,民法第一一六九條為何規定共同繼承人間對於分割所得之債權,各繼承人應負擔保債務人支付能力之責,以及我國學者對於出賣人擔保責任之成立要件、內容及擔保責任如何分擔、得否以遺囑或特約加以限制或排除、及其適用範圍,見解並不一致,因此引發筆者之研究興趣。
如上所述,倘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於遺產分割時,即會產生共同繼承人間,是否公平之疑義,惟我國學者對於影響各共同繼承人公平之各種問題,或因立場、觀點之不同,或因所參考之立法例不同,而產生種種見解不一之學說。因此在本論文中,筆者即嘗試介紹並分析與我國法律體系、國民感情、文化背景最相近之日本立法例及其國內實務、學者之見解,並以之與國內學者之通說見解或實務意見加以分析比較,以期找出與我國國情、法律體系最吻合之見解。亦即本論文之研究方法係偏重於比較法學。
在本論文中,筆者將嘗試把遺產分割時,所會遇到的各種問題,以一貫之觀念——「維護共同繼承人間之平等」,來選擇處理問題時所需之學說。茲就各章提要如下:
第一章序論,本章主要在敘述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及所用之研究方法。
第二章遺產分割與平等原則,本章主要敘述遺產分割與平等原則之關係。第一節前言,本節主要將敘述遺產分割與共同繼承人間平等之關係。第二節遺產分割之平等,本節主要將敘述遺產分割時所應採取之平等原則,究係價值平等,抑或現物平等,以作為遺產分割時之準則。第三節遺產之評價,本節主要將敘述遺產評價之必要、遺產評價之時點,及自該時點起至遺產分割止,期間所生收益之歸屬,與代償財產之問題。
第三章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存有債權債務時之解決,本章主要將敘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存有債權債務時之解決方法。第一節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之解決,本節主要將敘述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之情形,及應如何解決之方法。第二節被繼承人對繼承人負有債務時之解決,本節主要將敘述被繼承人對繼承人負有債務之情形,及應如何解決之方法。
第四章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本章主要將敘述繼承人受有生前特種贈與時,所應負之歸扣義務。第一節概說,本節主要將概述歸扣之意義、立法意旨及其立法主義。第二節歸扣義務人,本節主要將討論何人為歸扣義務人。第三節歸扣權利人,本節主要將討論何人為歸扣權利人。第四節應歸扣之贈與,本節主要將討論何種贈與始為應歸扣者。第五節免除歸扣之意思表示,本節主要將討論該意思表示之方式、時期及對象。第六節歸扣之效力,本節主要將討論歸扣效力之發生時期,及生前特種贈與超過應繼分時應否返還之問題。
第五章遺產分割後共同繼承人間之相互擔保責任,本章主要將敘述共同繼承人間,於遺產分割後,彼此間所負之擔保責任。第一節概說,本節將概述此擔保責任主義之意義、理論依據。第二節遺產之瑕疵擔保責任,本節主要將敘述遺產瑕疵擔保責任之意義、成立要件及其效力。第三節債務人資力擔保責任,本節主要將敘述債務人資力擔保責任之意義、負擔保責任之基準時及其效力。第四節擔保責任之分擔、免除或限制或加重,本節主要將討論此擔保責任於共同繼承人間如何分擔,及得否以被繼承人之遺囑或共同繼承人間之特約,加以免除、限制或加重。第五節擔保責任之適用範圍,本節主要將討論此擔保責任之適用範圍為何。
第六章結論,本章將把前面所有曾敘及之各種問題,做一綜合整理,並依一貫之主張——「維護共同繼承人間之平等」,提出一些建議,以作為將來處理相關問題時之參考資料。
第一章 序論 1
第二章 遺產分割與平等原理 4
第一節 前言 4
第二節 遺產分割之平等 6
第一項 價值平等與現物平等 6
第二項 價值平等之界限 11 (遺產分割後之情事變更)
第三節 遺產之評價 12
第一項 前言 12
第二項 遺產評價之時點 13
第三項 遺產之收益(孳息)與遺產分割 19
第四項 代償財產與遺產分割 27
第三章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債權債務之解決 33
第一節 概說 33
第二節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之解決 33
第三節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享有債權之解決 34
第四章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38
第一節 概說 38
第一項 歸扣之意義 38
第二項 歸扣之立法意旨 38
第三項 歸扣之立法主義 40
第二節 歸扣義務人 41
第一項 繼承人 41
第二項 拋棄繼承人 41
第三項 喪失繼承權人 45
第四項 代位繼承人 46
第三節 歸扣權利人 53
第四節 應歸扣之贈與 54
第一項 限於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 54
第二項 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之贈與 55
第三項 限於特種贈與原本且不問是否已毀損滅失 57
第五節 歸扣之免除 58
第一項 免除歸扣之方式及時期 58
第二項 就特種贈與外之贈與,得否指定應予歸扣 61
第六節 歸扣之效力 63
第一項 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 63
第二項 特種贈與超過其應繼分時,應否返還 64
第七節 小結 71
第五章 遺產分割後共同繼承人間之相互擔保責任 75
第一節 概說 75
第一項 共同繼承人間相互擔保責任之意義 75
第二項 共同繼承人間擔保責任之理論依據 76
第二節 遺產之瑕疵擔保責任 79
第一項 意義 79
第二項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80
第三項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95
第三節 債務人資力擔保責任 101
第一項 意義 101 第二項 擔保責任之時期 102 第三項 債務人資力擔保責任之效力 103
第四節 擔保責任之分擔、加重、免除或限制 105
第一項 擔保責任之分擔 105
第二項 擔保責任之加重、免除或限制 106
第五節 擔保責任之適用範圍 107
第六章 結論 111
附錄 參考文獻 119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1405 |
Creators | 陳錫川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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