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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參院批准條約權之研究

民主國家之採兩院制者,大率下院(眾院)之權力較上院(參院)為大,美國則為罕有之例外,美國參院除一般立法權與眾院相埒外,另有兩種專屬之權力,是即批準條約權與人員任命同意權,而在此兩種權力中,又以前者之影響最為深遠,值得吾人研究,此本論文之所由作也。
本論文共分八章,都十四萬言。第一、二兩章分述參院批準條約權之由來其演變:自獨立前後之外交機構;說到邦聯時代之締約權,以迄於制憲會議對於締約權之設計,依歷史演進之過程,循序探討,指出憲法將批準條約權賦與參院之所以然;繼而根據史實,說明今日參院已由制憲諸公心目中之外交諮詢及監督機關,淪為單純批準條約機關之歷程及其原因;第三章討論參院審查條約之機關與審議條約之程序:本章以介紹參院外交關係委員會為主,對該委員會之設立,組織與職責,均有詳細敘述,並從外委會之素質,析述其對條約之影響;又因審議條約之程序與通常立法程序有別,故於介紹外委會之後,復略述參院對條約審查、討論及表決之梗概;第四、五、六諸章檢討參院行使批準條約權之實際情形;除以統計數字及圖表剖析參院對條約之批準與修改外,並就其所否決之六十二件條約作成案研究,雖限於資料,詳簡不免懸殊,然重點並未忽略,就中尤以凡爾賽條約一案,所佔之篇幅最大,費時最多,內容亦頗充分、為第六章之精華所在。第七章討論條約與行政協定之關係,首先指出總統締結行政協定權係本於憲法上之統帥權與法律執行權,繼就國際法與國內法之觀點分析條約與行政協定之區別,再指出總統對參院「三分之二可決規律」之恐懼及國際關係之日趨複雜,為行政協定激增之主因、最後並根據史實說明參院對行政協定之反應。又本章之目的在探討總統規避締約程序之方法,故於分析條約與行政協定相互關係之餘,並將與行政協定相類似之兩院聯合決議列於引言中,庶幾無所遺漏。第八章係對參院批準條約權之批評典建議,除綜合各家之批評與建議外,並根據前述各章之資料,歸納其優點與缺點,最後又附以己見,指出改革此一制度應循之途徑,以為本論文之結束。
本論文各章有其一貫性,亦有其獨立性,分則為八專題之討論,合則為一權力之研究,祇以題目範圍既狹,而國內參攷書又屬有限,原始資料更不易得,雖盡蒐集之能事終有欠缺之遺憾。益以資質魯鈍學識淺薄舛誤之處在所難免。惟祈諸師長有以教正籍匡不逮,並資遵循,曷勝企幸。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9482
Creators胡述兆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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