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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九0年中英關於藏印間哲孟雄界務之交涉

施達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清光緒十六年 (一八九○年),中英關於西藏之商務界務條款,為西藏地方擲入近代國際正式外交事件中所訂之第一個條約。在該約中,清廷正式放葉哲陣雄藩屬,承認為英之被保護國,遂使西藏本部與英領印度疆域毗連。由是約所生種種後果,如勘界問題、通商問題、榮赫之鵬(Younghusband)侵入拉薩而締英藏條約(一九○四年)、北京改約(一九○六年)、繼訂通商章程(一九○八年)、清廷固圉政策由消極而積極、藏民排外心理由仇英而排漢、馴至森拉(Simla)會議(一九一三年)以後,根本不承認中國曾有西藏主權之歷史事實,一切衍變之始,莫不由於是約而開其端。故此約對於七十年來,西藏地方之政治地位出入關係巨重,為研究近代西藏歷史,中英外交關係必須注意之事件。 本文之重點,置於此一中英藏哲條約有關界務問題之部份,其商務部份有必要時,連帶而論及之。複分為三部份分別研究之。 一、該約締結之原因及經過。 二、該約所定藏哲國界界線之研究。 三、該約後果所引起之西藏地方政治地位問題之討論。 按中國的傳統政治思想,向持天下一家的大一統觀念,對於與鄰疆諸國的國界,素鮮斤斤於寸圭之分劃。但自外來強權勢力入侵之後,始漸漸發生疆域分界問題,且日趨嚴重。其間因國人對西方領土主權觀念的不甚瞭解,以及地理知識之貧乏,而喪失了不少的領土,尤其大英帝國併吞印度以後,對我西南領土擴張的鍥而不舍,引起了中印國界的層層糾紛,迄今未決。在連縣千里的中印邊界中,僅哲孟雄一段的界線,有正式條約之規定,前匪印邊界糾紛中,此一段的爭執較少(註一)。 要知英人佔哲孟雄,非僅為劃分領土界線而已,其實係其執行擴張政策中的一環,為其侵藏活動之必經過程。而英人之覬覦我西藏地方,在實力方面,自其向東殖民,兼併印度以為根據後,始有向外擴張之資本。英帝國兼併殖民之步驟,大體言之均有其一貫方式,故從其兼併印度的步驟中,便可獲得若干啟示,以瞭解英人之進行侵藏。接著英人以商業掩護其政治企圖(註二),幾次遣使入藏通商交涉,雖均失敗,但對於藏內之虛實,政治、經濟、社會各種情況,卻獲得了不少的情報資料,以供日後捲土重來之參考。半個世紀後,終因馬嘉理(Augustus Raymond Margary)事件,小事化大,簽訂了煙臺條約,由其另議專條( Separate Article)的規定中,使西藏的門戶洞開了。 隨著英人的亞洲政策路線(註三),英人的目標指向喜馬拉雅山麓的中國藩屬,而致哲孟雄土地的喪失,如此吾人不得不檢視哲孟雄原來的政治地位,以及英人逐步對布丹、尼泊爾,乃至哲孟雄之侵佔,以致引起藏人對英侵略活動的阻止。此中吾人不難瞭解,弱國暑關致策之形成,源自帝國殖民勢力入侵的反應,其來有自。終於在弱國無外交的情勢下,及事佔領中,中英簽訂了一八九○年的藏哲條約,哲孟雄正式淪為英屬地,其政治地位自此變遷。 在中英談判時,對於藏哲界線問題,爭執迭起,藏人主張以歷史界線準,清廷之談判代表亦以舊圖為據,如是邊界問題便溯及乾隆底案。按一七九二年乾隆平定廓爾喀後,為杜絕邊境貿易所引起的糾紛,乃令駐藏大臣辦理界務,豎立鄂博,禁止外人隨意踰界往來,此一界線至今仍具有其法律地位。而辦理界務交涉者,既乏地理知識,又未嘗親赴實地對照勘測,遽然以英人之「分水領原則」為有理,而簽訂此一喪地條約。該約界與舊界相比,失地亦不少,而國人所悉此段者卻不多,詳列出來實可供國人惕勵。所須認識者,英人對藏印邊界全線之經營,乃根據其「分水領原則」之劃界計劃,是以對印緬邊界之設計亦莫不然,而釀日後無窮之爭端。 乃以藏眾反對此一條約,不承認更不守約定之界。另外當時清廷之衰落,受列強之欺凌,又敗於蕞爾小島之日本,威信盡失,對英人要求,每每委屈求全,而致藏人誶詬漢官媚外,遂外傾於俄,此不僅引起英人武力干預,且造成英俄關係之緊張,既暴露其對西藏的野心,西藏的政治地位問題也隨著發生,致使吾人不得不據歷史事實,與國際法規則以力爭,無論就歷史關係、軍事征服、司法管轄、內政管理、外交控制各方面,在在證明中國在藏主權地位之不移。 吾人所須體認者,乃英人侵略之野心,長期規劃,步步為營,毫不放鬆,中國之深受其害,良已久矣。故本文雖僅在析論藏哲條約之前後經過與失地情形,實旨在揭露英人侵略中國之野心與計劃,蓋帝國主義侵略之威脅,迄今仍方興未艾,吾儕黃胃後裔,當不可一日或忘歷史之教訓。 本文之撰寫,得力於歐陽師之悉必指導,不論就資料的蒐集,結構的編排,關鍵問題的剖析,無不提供極寶貴的意見,不僅解決了本文所遭逢的許多難題,個人方面且得啟發,點破迷津,獲益匪淺,謹此銘謝。又所主任吳叔心教授,深諳印度史,對於英力東漸,殖民印度,乃至與西藏通往所發生的邊界諸問題,給予個人極深刻的啟示,衷心銘感。另外中央研究院陳三井先生之鼎力相助;省立圖書館閱覽典藏組主任張明基先生給予種種利便;國際關係研究所資料組魏克威先生等相助覓購書籍,在此一併道謝。惟以個人學養不足,堪難承教,又係初次從事論文寫作,加以資料因時日已久不易覓獲,故錯陋之處在所難免,尚祈諸位師長,先進不吝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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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參院批准條約權之研究

胡述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主國家之採兩院制者,大率下院(眾院)之權力較上院(參院)為大,美國則為罕有之例外,美國參院除一般立法權與眾院相埒外,另有兩種專屬之權力,是即批準條約權與人員任命同意權,而在此兩種權力中,又以前者之影響最為深遠,值得吾人研究,此本論文之所由作也。 本論文共分八章,都十四萬言。第一、二兩章分述參院批準條約權之由來其演變:自獨立前後之外交機構;說到邦聯時代之締約權,以迄於制憲會議對於締約權之設計,依歷史演進之過程,循序探討,指出憲法將批準條約權賦與參院之所以然;繼而根據史實,說明今日參院已由制憲諸公心目中之外交諮詢及監督機關,淪為單純批準條約機關之歷程及其原因;第三章討論參院審查條約之機關與審議條約之程序:本章以介紹參院外交關係委員會為主,對該委員會之設立,組織與職責,均有詳細敘述,並從外委會之素質,析述其對條約之影響;又因審議條約之程序與通常立法程序有別,故於介紹外委會之後,復略述參院對條約審查、討論及表決之梗概;第四、五、六諸章檢討參院行使批準條約權之實際情形;除以統計數字及圖表剖析參院對條約之批準與修改外,並就其所否決之六十二件條約作成案研究,雖限於資料,詳簡不免懸殊,然重點並未忽略,就中尤以凡爾賽條約一案,所佔之篇幅最大,費時最多,內容亦頗充分、為第六章之精華所在。第七章討論條約與行政協定之關係,首先指出總統締結行政協定權係本於憲法上之統帥權與法律執行權,繼就國際法與國內法之觀點分析條約與行政協定之區別,再指出總統對參院「三分之二可決規律」之恐懼及國際關係之日趨複雜,為行政協定激增之主因、最後並根據史實說明參院對行政協定之反應。又本章之目的在探討總統規避締約程序之方法,故於分析條約與行政協定相互關係之餘,並將與行政協定相類似之兩院聯合決議列於引言中,庶幾無所遺漏。第八章係對參院批準條約權之批評典建議,除綜合各家之批評與建議外,並根據前述各章之資料,歸納其優點與缺點,最後又附以己見,指出改革此一制度應循之途徑,以為本論文之結束。 本論文各章有其一貫性,亦有其獨立性,分則為八專題之討論,合則為一權力之研究,祇以題目範圍既狹,而國內參攷書又屬有限,原始資料更不易得,雖盡蒐集之能事終有欠缺之遺憾。益以資質魯鈍學識淺薄舛誤之處在所難免。惟祈諸師長有以教正籍匡不逮,並資遵循,曷勝企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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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之研究

黃巧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家繼承是國際法上一個爭議頗多的領域,從十六世紀學者開始探討國家繼承之法理,由私法上羅馬法民法觀念類比適用於國際法上,到發展為「全面繼承理論」、「否定繼承理論」及「部分繼承理論」等,都還只停留於歸納整理國家在繼承的理論與做法,而要真正法典化,訂定出「繼承法則」則確實不易,因此一九七八年「關於國家在條約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之制定,確實為國際法上一大進展。 綜觀歷史,吾人至少可歸納出五種產生國家繼承的方式﹕割讓(cession)、合併(annexation)、解放(emancipation)、統一(formation of a union)及聯邦(federation)。而從各國實踐,不難發現國家條約繼承法典化最大挑戰及困難之處,乃在於如何在維持「國際整體秩序的安定」及「個別國家利益考量」中取得平衡。國家繼承發生造成法律關係的重分配,常常並非單純的國際法問題,更是牽涉國家生存及國際政治權力平衡的政治問題。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全球國家數目遽增,世界經濟朝向國際合作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重視到反殖民風潮之新獨立國家所帶來國家繼承的深刻影響,了解到有必要編纂並發展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規則,作為確保在國際關係上有較大法律保障的方法。為制定國家有關條約方面繼承的法律,國際法委員會除了參考以往國際法之實例及判例外,更考慮脫離殖民地地位之新興國家立場及「聯合國憲章」所體現人民權利平等和自決、國家主權平等和獨立、且不干涉各國內政、禁止使用武力及遵守全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等原則,著手制定有關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法典化工作。從一九六一年國際法委員會提出構想,歷經瓦達克一九六八年至一九七二年提出的五份報告及接續成為特別報告員的瓦勒特於一九七四年綜合各國意見後整理出第一份報告,並經國際法委員會討論達成決議,提交聯合國大會二讀通過,始於一九七八年完成「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期間長達十七年。 該公約共分成七部分,第一部份總則(第一條至第十四條)、第二部分對領土一部份繼承(第十五條)、第三部分新獨立國家(第十六條至三十條)、第四部分國家合併和分離(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八條)、第五部分雜項規定(第三十九至四十條)、第六部分解決爭端(第四十一條至四十五條)及第七部分最後規定(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 一九七八年制定之「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有一項極大特色,即是將新國家繼承情形與其他發生繼承情形隔離出來,且適用繼承方式迥然不同。國際法上領土新獨立國家處於長期壓迫下,好不容易自殖民地地位獨立,因此一般對繼承先前殖民帝國制定條約之態度理論上多採強硬的「重新開始說」(clean slate),認為國際法慣例上採全面繼承說法係為強權維持其既得利益所定規則,新獨立國家認為應尊重國家主權獨立平等原則,以重新開始說為基礎積極參與國際社會。國際法委員會基於尊重國家主權平等之考量,採納上述做法。 然而在實際做法上,因為獨立國家為考量國際現實環境,或藉由繼承條約交換他國承認,一般皆未真正落實所謂「重新開始說」之做法,而是發展出介於全面繼承及重新開始這兩種極端做法的中間路線﹕或由獨立國家與前殖民帝國間訂定「移轉協定」;或由獨立國家發表「片面聲明」的做法,達成國際間妥協及平衡。 國際法上領土主權之變動引發的問題,究應繼承之或是重新開始,眾說紛紜,國際實踐上亦未有統一標準,而一九七八年公約卻在第十六條賦予新國家重新開始的權利,對第四部分合併或分離產生之繼承情況要求繼承條約。事實上,國際法委員會再探討時,曾認為分離(separation)的情況與新獨立國家脫離殖民地情況類似,繼承條約之方式應予新獨立國家相同,及重新開始說做法,但在制定時卻將其排除。雖不難考慮此一制定是為了維持條約之安定性,而排除個案需要,仍採繼承原則。不可否認的,國家繼承發生造成法律關係的重分配,常常並非完全根據國際法,而部分是由政治因素造成。儘管在實踐上,吾人亦可看出,新獨立國家並未一味採取極端的完全不繼承的重新開始說,但區分新獨立國家於其他合併或分離造成之繼承情形,無人認為並非妥當。 在幾個近來發生的國際案例上,了解該公約規定與實務上實踐之落差。 案例一 蘇聯的崩解 蘇聯崩解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蘇聯崩解是屬於「分解」(dissolution)還是「分離」(separation)?領土的變化無法看出國際法人格是否繼續存在與否,在一九七八年訂定之公約亦未多加以解釋,亦無區分分解與分離之不同,惟自蘇聯瓦解案例中得知在實際實踐上,與公約規定產生落差。 依據俄羅斯對外發表言論,可判定蘇俄崩解應屬「國家分離」情形,原則上蘇聯瓦解造成之繼承問題應由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係依據傳統國際法上「繼承原則」,在分解之前對被繼承國(蘇聯)所有領土有效條約應繼續有效,而僅對繼承國(各獨立共和國)領土有效之條約繼續對繼承國有效。且因被繼承國(蘇聯)國際法人格仍繼續存在(由俄羅斯繼續),則分離前對被繼承國(蘇聯)有效之條約,應繼續對其餘領土(俄羅斯)有效。但有關國家另有協議或不符條約宗旨目的或改變實施條約之條件,不在此限。 實踐上可知,獨立國協各國並非傾向公約規定之傳統「繼承」原則,而是偏向協商方式完成條約繼承工作。 案例二 德國統一 兩德統一的情形,以公約對繼承類型之區分,應屬於第三十一條「國家合併」之原則﹕在國家繼承日對其中任何一個國家(不論東德或西德)有效的條約,繼續對其有效的那一部份繼承國領土(即西德、東德)有效,除非另有協議或條約目的宗旨不符或改變實施條約之條件。 而實務上,兩德簽訂「統一條約」作為繼承之依據,其中基本原則是前東德條約終止,西德條約適用於德東。反倒較傾向一九七八年維也納公約第十五條部分領土之繼承方式。 而第十五條部分領土繼承,是假設被繼承國仍存在之情形,但卻與德國實踐是背道而馳。 案例三﹕中國實踐 一、 中華民國中日和約有關台灣問題 中日和約是結束戰爭狀態之和約,台灣前為日本殖民地,依公約規定,應可適用「重新開始」完全不予繼承日本在佔領期間訂定之一切條約。 實踐上,中日和約係規定﹕ 金山和約第七條規定盟國與日本在戰前所定條約,應由盟國選擇,並依其通知,分別予以廢存。 基本上仍傾向於繼承原則。 二、 香港問題 國際法上的角度,香港本島係割讓予英國,和台灣在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一樣。惟英國對香港主權之移轉在聯合聲明中明定移轉給中共,而日本對台灣主權之移轉未言明移轉予誰,而有所瑕疵。 實際做法上,聯合聲明規定中共在一九九七年恢復對香港主權。中共更於一九九0年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吾人依據一九七八年之「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第十五條有關對領土一部分的繼承規定﹕ 一國領土的一部份,或雖非一國領土的一部份但其國際關係由該國負責的任何領土,成為另一國領土的一部份時﹕ (a) 被繼承國的條約自國家繼承日期起,停止對國家繼承所涉領土生效; (b) 繼承國的條約,自國家繼承日期起,對國家繼承所涉領土生效,但從條約可知或另經確定該條約對該領土的適用不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變實施條約的條件時,不在此限。 可知中共收回香港後,依據該公約規定,原則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應予適用於香港(除但書規定外),英國締結條約停止適用香港領土。 實務上,因香港地位特殊,政治上的考量導致「中」英另有協議,惟該「聯合聲明」的國際法效力如何?儘管協議是以聯合聲明方式公佈,但經雙方政府批准正式生效,因此應仍具有國際法上條約之效力,不因名稱不同於條約而有所影響。因此香港在涉外之非政治性事務方面仍得繼續同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締結條約,具有特定國際法人之地位。 一九七八年「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以「國家繼承」角度來制定條約之繼承,將「重新開始原則」與「繼承原則」之精神訂於條文中,吾人發現並未能徹底解決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之問題。該公約強調領土上主權變動後,依繼承型態,規定該領土上條約應如何繼承,然而亦落於僵化而無彈性。若從「條約法」條約解釋此一角度來看待國家關於條約方面之繼承,或許會有另一番天地。條約法強調的是,那一些條約會因為主權變動而終止。因為國家繼承過程中,國家主權固然消滅或變化,但在許多方面並未真正消逝,而條約涉及的層面與範圍遠大於法律層面,因此以條約解釋觀點來輔佐處理,可能極為適當。例如國家以「情勢變遷原則」(rebus sic stantibus)來終止條約,在條約實行情況基本改變或不符目的與宗旨,而該條件為締約國履行條約之重要基礎,則締約國一方可援引為終止或退出之理由。換句話說,如果國際體系或環境的改變,例如國家繼承發生,使條約確切目的變質,則可終止條約不予繼承。 國際法編纂至今,國家獨立、主權平等、相互尊重、互惠互助以及建立國際社會的和平安全與正義,是現今也是未來各國的需求。因此,國家在條約方面之繼承,應回歸到條約締結的重要因素﹕締約國間基於平等自主的「合意」方式。因此當國家繼承發生時,繼承國究竟應否繼承被繼承國訂定條約,應視「條約」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第一步,繼承國應遵守「條約神聖原則」,基於國際間誠信基礎,採取「繼承條約」的態度,在一定時間內衡量是否符合繼承國國家利益,然後通知其他條約當事國。第二步,繼承國對有異議條約,與當事國進行協商談判。雖然此一方式恐耗時甚久,但吾人認為國家繼承應注重「過程」合法性,而非僅為維繫國際秩序而快速達成「結果」,卻留下後遺症。此一方式,除能在國家繼承發生之時給予新國家穩定國內秩序的空間,另一方面亦給予條約當事國思考緩衝期,也表示對各國主權平等的尊重。 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課題,實踐上來看,基本上仍是國際政治中權力角力競賽及權力平衡妥協結果。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所制定「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的維也納公約」雖未能臻至理想完美境界,但也已達成劃時代「歷史產物」,誠實反應當時殖民地國家獨立造成繼承問題的需要。該公約業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六日生效,在未來國家實踐上,如何加強「協商談判」及條約之解釋,將是決定繼承國適用該公約來繼承條約之關鍵。 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之研究 第一章 前言……………………………………………..1 第二章 有關國家條約繼承之概說……………………..5 第一節 國家繼承之理論……………………………5 第一項 「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之區別..6 第二項 有關國家繼承法理上的理論…………9 第二節 國家依條約類別繼承情形…………………12 第一項 人身條約………………………………12 第二項 處置條約………………………………14 第三節 近代新興國家選擇條約繼承之類別………..17 第四節 小結…………………………………………..23 第三章 有關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公約之法律編纂…..31 第一節 「有關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 約」制定沿革……………………………...31 第二節 「有關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 約」之範圍與架構………………………...34 第三節 逐條敘述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之公約…...36 第一部份 總則…………………………………...38 第二部分 對領土一部份之繼承…………………55 第三部分 新獨立國家……………………………57 第四部分 國家的合併與分離……………………81 第五部分 雜項規定………………………………91 第六部分 解決爭端………………………………92 第七部分 最後規定………………………………95 第四節 小結…………………………………………97 第四章 國際實際案例…………………………………...105 第一節 蘇俄的實踐……………………………………105 第一項 蘇聯法人格存續問題及蘇聯在聯合國席次問題………………………………………….106 第二項 波羅的海國家繼承問題…………………..107 第三項 蘇聯雙邊及多邊條約之繼承問題………..110 第二節 德國的實踐…………………………………..114 第一項 德國統一的背景…………………………114 第二項 德國統一在國家繼承中的類型………….115 第三項 德國邊界問題…………………………….118 第四項 德國統一後與歐洲軍事、經濟聯盟的關 係………………………………………….120 第三節 中國的實踐…………………………………...122 第一項 中華民國的實踐─中日和平條約……………….122 第二項 中共繼承條約的實踐…………………….125 一、不平等條約……………………………….126 二、多邊條約─國際組織…………………….128 三、雙邊條約─與前蘇聯各共和國條約繼承 做法……………………………………….129 四、中共收回香港實踐……………………….130 第四節 小結………………………………………….134 第五章 總結……………………………………………142 參考書目………………………………………………….151 附件 附件一 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附件二 一九七八年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 維也納公約 圖表 圖表一 新獨立國家繼承被繼承國條約之意願色譜圖……26 圖表二 國際法委員會一九六八至一九七四年「關於國 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制定過程..36 圖表三 一九七八年「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 納公約」及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條約對照一覽表………………………………..169 圖表四 本書引用國際法成案一覽表…………………..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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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內管轄原則之演變

陳玉娟, CHEN, YU-J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目的在研究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項國內管轄條款對於聯合國各主要機關 (著重大會與安全理事會)處理實際爭端或情勢之影響如何?本文並試從聯合國處理 這類爭執的方法、態度去詮釋五個問題:(1)由誰來決定爭端或情勢本質上是否屬 於一國國內管轄之事件;(2)此種決定是基於法律考慮或政治考慮或兼具二者?( 3)該項下的「干涉」之涵義。(4)「本質上」屬於一國國內管轄之事件有何特別 涵義?(5)該項下之「例外」情況在實例中如何解釋? 全文共壹冊,六章十二節,約八萬餘字。 第一章:導論。 第二章:聯合國憲章國內管轄條款的由起。 第三章:國內管轄條款的適用與非自治領土的問題。 第四章:國內管轄條款的適用與人權、基本自由問題。 第五章:國內管轄條款的適用與國際和平安全問題。 第六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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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政治整合之研究

龐宇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今日的歐盟共有27個會員國、人口近5億,正是源自1957年3月25日,由比利時、法國、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與西德組成的歐洲經濟共同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在二戰殘留的煙硝與廢墟中,六國政府希望藉由建立歐盟,在法國與德國之間建立緊密的經濟聯繫,避免兩國再啟戰端。過去50年來,法德亦為歐盟發展的主要動力,盡力消弭各國的貿易壁壘,共組龐大的單一市場,讓貨物、金錢、服務,甚至是人員都能自由流通,2007年歐元正式發行即為重大突破,13個歐盟成員國同意以歐元代替本國貨幣。 這麼大的經濟體能否進一步整合到其他領域?本研究探討歐洲經濟上整合的成功歷史是否能成為其政治整合的基礎?而互惠的貿易關係是否能進化到共享主權? 本文偏重探討歐盟的政治整合過程,由馬斯垂克條約開始的三項重要條約演進、到里斯本條約之評析,希望可由歷史的經驗法則試著看出歐盟整合的方向,並以此經驗法則作為未來兩岸協商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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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法上強制規律之研究 / The Study of Jus Cogens on the Law of Treaties

姜森, Chiang, S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除第一章導論外,尚分五章,其架構大致介紹如下:一.第二章為〔國內法上之強制規律及其基本理論〕本章之探討目的,主要在表明強制規律的基本意義,強制規律與任意規律的不同,強制規律維護公益及法律秩序之根本的本質﹞。第三章為〔條約法上強制規律的發展〕本章之目的乃在表明,強制規律的用語雖來自於國內法,但其在國際法上之思想淵源卻可追朔至十六七世紀的自然法學派﹞。第四章為〔條約法上強制規律的意義,內涵與本質〕許多與強制規律有關的重要問題,接在這章討論,比如,條約法公約第五十三條所謂〔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的真正意涵何在?國際法規律究為自然法或實證法?強制規律與國際法法源的關係為何?在國際社會並無一世界政府的情形下,國際法強制規律的內涵為何?四.第五章為〔與強制規律牴觸情勢之探討〕本章討論的難題亦不少,比如,條約在締結時與強制規律牴觸者無效,此等無效之性質為何?強制規律是否有回溯的效力?第三國是否有權主張與強制規律牴觸的條約無效?等問題﹞第六章為結論第六章針對整篇論文提出三項總結,第一節認為強制規律已獲得多數學者之肯定,但仍面臨了若干未決之難題,第二節強調強制規律是一項實證國際法規範,第三節勾勒出強制規律的理想,乃在協調個體與全體間利益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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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以後中共條約法態度之研究 / The Study of PRC's Attitude regarding Law of Treay since 1979

林東麗, Lin, Dung L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九七九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了「鄧小平路線」, 由於對外來 資金與技術的需求, 間接影響其世界觀與對外政策; 在馬列毛思維體系中 本就是趨從於政治的法律, 也產生了變化。條約法是國際法的一個專門領 域, 也是國際法學中發展較為完善的一門。中共自認為一九七九年 (尤其 是八○年) 之後, 應以發展「有中國特色的條約法學」為重心; 據其所 稱, 這是一種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及「新中國」實踐的總 合。儘管「有中國特色的條約法學」具有濃厚的宣傳意味, 但一九七九年 之後, 中共關於條約法的理論、研究與官方行為, 確實有極大的轉變 : 制定詳細的條約締結程序法、派遣國際法學家參與國際法院法官的選舉參 與相關的條約法公約的制定、出版條約法專書、他與西方國家締結條約數 目大增、降低條約法的鬥爭性......等等。除上所述, 本論文也從國際條 約法的角度, 觀察、分析中共在「香港問題」上所產生的種種問題, 並藉 以究討台海兩岸間協議的性質、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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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對話之研究

黃柏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85年,歐盟執委會和歐洲社會夥伴們在瓦杜謝宮的會談,讓「社會對話」一詞正式出現在國際社會間,雖說在發展之初,社會對話僅是一個體制外的協商體制,對話後的產物並不具法令約束力,但經過馬斯垂克條約和阿姆斯特丹條約所產生的效力,社會對話終於取得了法源基礎,而且成為歐盟社會政策領域中立法的工具之一,種種的跡象皆突顯出社會對話的高度價值,因此,社會對話的影響力不僅引起歐洲各方的矚目,也間接地宣告勞資雙方以合作代替抗爭的時代即將來臨。然而,在進行社會對話的過程中,勞資雙方破除以往狹隘的談論範圍,開始著重於全國性的社會與經濟議題,個別的勞動條件問題已無法滿足勞資雙方展開對話的需求,對實施與推動社會對話的國家來說,社會對話被視為維持社會安定與提昇經濟競爭力的新興作法,更是當今世上公認為最能解決困境的必備良方。面對這股國際間最炙手可熱的新潮流,絕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和動機,除了冀望能探討其實質意涵和檢視他國的執行實例之外,也深切期待能藉此研究來檢討和正視國內勞資關係亂象,並設法尋求解決之道。 本研究乃採取質性研究的方式,針對歐盟以及歐洲先進工業國和政權轉型國等四國來進行廣泛的文獻蒐集,再藉由資料的整理和歸納,進一步去掌握歐盟和這四國實行社會對話的形成背景、演進過程,以及運作模式等情形,讓社會對話的實際經驗和現況儘可能地完整展現出來,以便能有更通盤的了解,也可成為改善國內勞資關係以及建構社會對話機制參照的方向。 在研究發現下,得知社會對話有許多運作的模式和型態,而且歐盟與各國也有符合自身國情的社會對話機制,但仍可洞悉其中不可或缺的關鍵要素,像是政府的角色、社會對話多元的運作層級、與團體協商之間的關係以及議題涵蓋的範圍等都是實踐社會對話存在的不變條件,無論各國的社會對話機制有何差異,基本上都不能忽視這四種現象所呈現出來的核心概念,也是社會對話能否發揮功效的關鍵,至於如何去有效健全我國社會對話機制的缺憾,使其更加完善且能真正發揮成果,亦能從這些核心概念去推廣和實踐,本研究提出六點建議方案,分別是成立國家層級社會對話常設機構、增強勞資雙方對話當事人的代表性、改善與強化勞資雙方的互動、調整現有的三方諮詢機構與創立各層級的社會對話機制、從現有特定的協商層級開始切入和提升勞工行政機關的機能,從這些建議方案中不難察覺,國內社會對話的實踐並非天方夜譚,所以,政府若有心提振國內虛有其表的社會對話機制,現階段須先從制度和觀念兩方面來著手,按部就班地去調整國內勞資關係長久以來的窘境,如此一來,相信我國社會對話的未來仍充滿著無限美好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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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安保體之研究

曾永光, Zeng, Yong-Gu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日美安保體制形成之背景 第一節:戰後初期美國對日政策及其轉變 第二節:戰後日本防衛政策之選擇 第二章:日美安保體制之容 第一節:一九五一年日美安保條約 第二節:日美安保體制之強化 第三節:一九六0年日美安保條約 第三章:日美安保體制之性質 第一節:﹁集體防衛﹂、﹁同盟﹂與﹁保護關係﹂之概念 第二節:從一九五一年日美安保條約看體制之性質 第三節:從一九六0年日美安保條約看體制之性質 第四節:從實際政治運作看體制之性質 第四章:日美安保體制發展之限制 第一節:日美防衛思想之差異 第二節:日美經濟利益之衝突 第三節:日本擴大武裝之限制因素 第五章:日美安保體制之展望 第一節:日美安全關係之評估 第二節:日美安保體制在東亞次級系統中應扮演何種角色 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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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在澳門適用之研究 / Studies on applic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Macao

黃金鳳 January 2011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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