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是國家公益的維護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扮演著樞紐的角色,監督司法判決的正當以及調度司法警察俾免侵害人權,同時在民事訴訟領域、在行政體系的參與皆具有其影響力。
我國檢察官制度自晚清引進,僅歷經百年,功能及身分角色不斷的演化,在組織的隸屬上曾幾番更替。檢察體系目前雖置於行政權體系,但職權行使上與司法權密不可分,其定性究屬行政權或司法權則看法各異。倘檢察官定位偏向司法官,則其所彰顯的獨立性,將於行使職權時受到較少的干預;如偏向於行政官,則發揮團隊力量偵查犯罪,並盡量統一起訴標準,以簡省司法資源及防止司法侵害無辜。
由於檢察官制度係取法外國,本文由比較法史的觀點切入,如同橫向座標般的瞭解各相關國家檢察制度的演進與現貌,再由引進我國後於法制史的遞嬗過程,亦即彷如縱向座標,透過縱橫探討,尋覓我國檢察官應有之確切定位。
除以上開方式試圖予檢察官適切定位外,將再盱衡現今我國司法解釋之趨勢、實定法上之規定及檢察官於司法實務中與司法部門及行政部門的互動,來型塑檢察官應有之法律定位,以使檢察官--此一掌握強大公權力的公職,能允執厥中適切扮演監督司法及警察的樞紐角色,發揮其追訴犯罪、保障人權及公益的功能。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4961006 |
Creators | 簡德源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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