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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正義之辯—以無罪推定為中心 / Court of Justice to Maintain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摘 要
所謂正義係指公平公正且不應為了多數人的福利而犧牲少數人,從而筆者認為法庭正義乃追求絕對之真實為目的,正當法律程序僅為絕對真實之擔保,而非追求程序保障下之擬制之真實,基於人權保障,設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則視為不真實,為被告無罪之推定即「無罪」,然無罪推定不僅維持絕對真實消極意義,並有督促執法者應本於無罪推定之初心,堅守正當法律程序以追求絕對真實之積極意義即「真實無辜」,並制度上尚應進一步賦予人民於案件定讞後追求絕對真實之權利,始為正義。爾來肇因於在地法意識與司法判決之落差所導致之社會運動,啟發作者透過自身參與法庭活動之觀察、社會矚目案件之個案研究、司法人員之訪談及相關文獻之歸納,臚列法庭不正義之類型及成因,其不正義之類型計有:虛偽供述所造成的不正義、科學證據錯誤所造成的不正義、指認錯誤所造成的不正義及其他審、檢不當行為所造成的不正義,而法庭不正義之主因,無非係司法人員未本於無罪推定之初心,嚴守正當法律程序所造成,司法尊嚴、案件負荷量、輿論壓力、官僚體制、行政管考、科學證據錯誤及法制面的缺陷等,僅為派生下的間接原因,準此,筆者認為重視犯罪事實的澄清始能落實無罪推定,除嚴格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以擔保無罪推定之人權理念得以實現,應採取精緻司法之修法方向,全面杜絕司法人員發生侵害人民基本權可能性,並全面律師強制辯護以監督程序保障,並從考、訓開始即徹底落實審、檢分立,且應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制度,以避免法官之預斷,及保障人民之訴訟防禦權,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引進,以解決或預防法官、檢察官之專斷、傲慢、偏見等問題,以觀審員來監督制衡法官、檢察官在法庭上的作為,始能達到透明、中立、客觀及審理的客體明確,另應建立擴大賦予人民於案件定讞追求絕對真實之機制,以保障人民追求絕對真實的權利。

關鍵字:正義、社會正義、法庭正義、形式上真實、實質上真實、絕對真實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6961112
Creators葛孟靈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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