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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銀行開放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業務之修法檢視及其兼業性質分析探討

過去若於銀行保險通路中發生銷售爭議,因其特殊通路地位,從法律角度審視後,卻找不到法源依據使銀行為其職員銷售保險行為負相關責任。消費者權益在其直觀認知下欲向當初商品販售者—銀行,請求負擔法律責任時,可能碰壁而求償無果,故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理念,促使保險法第163條之修法。本文擬就修法過後,對於消費者權益之提升是否真的有所影響,而分析此次立法成效,進而討論修法後,銀行得以兼業之型態經營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業務,此一兼業型態之性質為何,藉此釐清主管機關監理權限以及範圍。

本研究以過去文獻研究提供消費者依不同法源依據向銀行進行求償作為基礎,討論在保險法修法前後之條文運作下,就消費者權益而言,確實能有效提升,使銀行肩負起保險商品銷售責任,與修法之立法目的吻合。惟就考量兼業之性質以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市場經營型態等因素,透過比較分析相關法令規範,本研究認為現行立法架構應有調整空間並提出修法建議。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3358014
Creators劉乾緯, Liu, Chien Wei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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