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事件的頻傳,主管金融機構的政府財政主管難辭其咎,而財政主管的
職責則囊括了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於金融機構平日的監督管理,包括能
允分掌握其營運資訊,若有小問題時,則要求適當的改正,另一方面則是
指當銀行經營狀況不是好時,對於這些機金融機構的處理方式,例如適時
地限制其貸放額度、範圍,甚至勒令其停止營業、清查資產,都可避免其
繼續惡化下去。為了避免財政主管在監管金融機構上,會有延誤處理金融
問題的不良動機與原因,本篇文章即試著利用適當報酬結構的設計,看看
是否能糾正此弊端;透過模型的設立,可以看出(1)金融機構的資產選與
其自有資本比例的大小有關(2)財政主管的報酬設計與其在監管金融機構
上的巧妙連繫(3)在設計報酬來誘使其出力監督銀行與最適的關門時機之
間的確有一抵換(trade-off)的關係。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2759 |
Creators | 張竹萱, Chang, Chu-hsuan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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