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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都市計畫法之研究

鑒於都市之建設發展為一國文明進步的表徵,都市計畫對於一國之經濟發展有著相輔相成之功,因此都市計畫法規亦日顯重要。都市計畫在我國向未受重視,都市計畫法規更有欠完備。新近,都市計畫法剛修正不久,對我國都市計畫法從立法的歷史淵源到現行都市計畫法的幾個重要課題作一系列的研討,當可有助於今後我都市建設發展之推行。本論文共分為五章,茲將各章要要點敘述於後:
一、第一章「緒論」,主要闡明本文的研究動機、方法及範圍。再論及都市計畫法在時間空間上的需要,以及法規所持的基本政策——平均地權與地畫其利。
二、第二章「市計畫之立法」,是從都市計畫法令之發展歷史以求了解都市計畫思想的演進及時代的適應性。都市計畫科學最先起於歐美國家,其立法亦較為完備,故本章第一節就各國都市計畫立法概況作一要述。英國為都市計畫立法較早亦較發達之國家,尤其英國的市鄉計畫法與新鎮法更是著稱於世,頗值我國參考。至於國為近代都市計畫推行最力也較具成效的國家,尤以都市更新為著。日本之都市計畫立法亦早在明治維新後就訂立了,其為我亞洲近鄰,文物典章與我國頗相近,故其都市計畫法令可借鏡處甚多。其餘之歐洲國家特舉德、法、瑞典、荷蘭四國,彼等都市計畫政策都各具特點。
三、第二章第二節茲就我國都市計畫法與相關法規的立法情形以及相關法規與都市計畫法的關連性作一敘述。我國都市計畫法從立法至今歷卅五年,可分為二個時期。一為抗日戰爭前後之初期立法概況;二為政府遷台後於民國五十三年及六十二年的二次修訂經過。臺灣在日據時期曾有日人頒訂的臺灣都市計畫令及其施行細則,為臺灣早期都市建設的依據,甚至對現今臺灣都市計畫的實施仍有影響,故對此一時期之都市計畫立法亦予一併說明。再從區域計畫法、土地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與都市計畫法之關連性,可了解都市計畫立法的整個體系。
四、第二章第三節對我國都市計畫法所具公法、特別法、及強行法等法律性質,以及其在法律體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作一要述。
五、第三章分為三節,依序探究二次全修正都市計畫法之社會與經濟背景,修正重點與改進處。第三節就三次都市計畫法相關條文列表比較分析。
六、第四章從四方面來研計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之良窳,並參酌各國都市計畫法令作一比較印證。
七、都市計畫不論在實施前後都須採行某種管制手段,以免妨害都市整體性之規劃,消極阻止不當發展,積極則引導最有效利用。我國都市計畫法是採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興建築管理二方式。其中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太過簡略,又無單行規則可循,以致執行困難。至於建築管理又有發給建築許可與限建管制二法。
八、都市計畫實施的方式可循向外發展的新市區建設以及內在的都市更新二途徑進行。除了把新市區建設與舊市區更新之擬訂計畫、處理方式等,就法條規定與外國法令學理作一說明外,並就新市區土地取得以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方法為優,作一比較。都市計畫法對於新市區建設與舊市區更新之規定皆嫌粗陋,不足為實施之依據。
九、公共設施的配制乃構成都市的要件,為都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公共設施的配置常須徵收私有土地,涉及人民的權益,故常引人爭論。第四章第三節即就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期限、取得、補償、限制使用等規定之適當與否作一討論。現行法將保留期限由以前最長保留十年改為最多得保留十五年;對於保留地之補償亦由以往的市價標準改為依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此皆為較重大的修改,亦為較適當的修正。
十、凡計畫實施非財莫辦,都市計畫的諸項工作更是需要鉅額的經費,因此都市計畫建設資金的籌措乃是一重要課題。依都市計畫法的規定,計有九項籌措資金途徑,特就九種方式一一研討其可行性與財源的固定性。
十一、第五章為結論。我國都市計畫法確在逐次進步中,尤其現行都市計畫法更作了極大的修正,但仍嫌規定簡略,應速行頒訂其施行細則以及都市計畫法中規定應另訂的各種子法。最後再就現行都市計畫法條文規定作四點檢討。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8868
Creators楊慶生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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