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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行政監察制度之研究

中共建政之後,雖在1949年即成立「人民監察委員會」組織,但改隸為國務院下之監察部,則是1954年之事。由於受到共產教條極權化之影響,加上毛澤東專制性格,監察工作的成果殆可預期,終在1959年4月第二屆人大決議裁撤監察部,結果造成往後數十年中國大陸監察制度嚴重傷害。其後至1986年11月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根據國務院提案,才決議恢復設立監察部與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構。又於1990年1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經國務院審議通過,同年12月9日發布,由於監察部門的成立及行政監察條例之公布,使中國大陸完成了監察制度法制化的程序。
本論文首先探討中國大陸行政監察權的理論基礎,並就其監察權的特徵加以闡述。其次,關於中國大陸行政監察制度經歷4個時期的波折起伏(第1個階段:規制初創時期(1949―1954),監察機關表現的形式是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第2個階段:賡續發展時期(1954―1959),監察機關表現的形式是國務院監察部;第3個階段:中斷停滯時期(1959―1986),為行政監察制度遭破壞的階段;第4階段則為:恢復確立時期(1986迄今),監察機關表現的形式是國務院監察部),亦在論文中分別為詳細的說明。再次,針對中國大陸行政監察法制深入予以分析,這是本論文篇幅最多的章節,其重點為:行政監察的原則性規範、行政監察的組織機構、性質與領導體制、行政監察的對象與管轄、行政監察的職責與權力,以及行政監察的程序。其後,更論及監察機關與中國大陸其他的監督系統間的關係,主要有黨的監督(紀檢機關)、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全國各級人大)、司法機關的監督(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與審計等財經部門的監督,對於充分瞭解整體監督體系效能的運作,具有重要意義。再後,並對於中國大陸行政監察制度的現狀及問題剖析探討,重點包括了:行政監察權獨立性的問題、行政監察機制面、職能面、法制面及幹部成員的問題等。最後,筆者擬總結以上各章的分析,歸納研究心得,並嘗試檢討提出大陸行政監察制度的變革意見。
如眾所周知,在可預見的未來中共政權仍然會致力保持穩定,並且緊抓未來20年的歷史機遇期,在和諧穩定的內外環境中,全面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雖然過去數十年來,大陸行政監察功能的之實踐性不足,有效性也頗令人質疑,但行政監察制度既為大陸現存之事實,若能在既有基礎上,改善體質結構,並汲取西方監察制度的優點,強化行政監察的職能,或可以期待其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並提升整體行政績效的成果。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981001
Creators董樂群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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