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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演變之研究

台灣地區自民國45年起開始實施綜合所得稅制,以個人的綜合所得為課徵範圍,使我國的所得稅制度邁入一個新的里程碑;實行至今已40餘載,社會型態不斷改變與生活水準的提高,政府也應因應社會結構變動適當調整賦稅制度。尤以許多不必要的扣除額項目與成長,已達到個人所得稅稅基嚴重被侵蝕的地步,而以租稅優惠的方法來達成社會政策目標,也造成了資源配置不均的問題,故產生稅制的不公平及無效率。
自從1986年以來,許多OECD國家都致力於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改革的趨勢在於降低稅率與擴大稅基。改革的原因在於過高的稅率會扭曲工作誘因與扭曲投資抉擇,並且對那些沒有能力規避租稅者而言是不公平的。而擴張稅基,除了彌補降低稅率所造成的稅收短少,還有減少納稅人從稅法漏洞中獲得利益。各國逐漸形成的共識是認為稅法中所定義的課稅所得是不充分的,許多項目的排除額與扣除額在個人所得稅制度中並非定必要的,而且也會降低課稅稅基。因此在1986年以後的改革趨勢中,對於稅基侵蝕的部分有很大的修正。
 在台灣地區,雖然免稅額與扣除額的訂定是為了維持基本生活與衡量納稅能力,但在我國的稅基的發展中過分重視稅務行政且立法者在選票考量下,常忽略稅制的公平性與中立性。鑒於近年來國際間對所得稅制的改革方向是擴張稅基與降低稅率,追求租稅中立與強調水平公平。故本文整理近40餘年來台灣地區免稅額、扣除額之沿革與結構演變情形;以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及所得稅申報統計專冊做為分析依據﹔並且參考美國、英國、日本等不同國家的制度及世界潮流的演變趨勢﹔提供今後我國稅基制度發展方向之建議。
本文主要是針對台灣地區實行綜合所得稅40餘年來,在稅基結構部分之演變與發展,所得到的結論與建議:
(一)因應社會福利措施,我國還可以提高所得稅之比重。近年來各國賦稅改革中,降低所得稅的比重似乎是一種趨勢。相較之下,我國近三十年來我國經濟成長快速,國民所得大幅提昇,但公共財貨和勞務的提供則相對不足,例如社會安全制度的建立,實為刻不容緩。未來實施國民年金後,在籌措適足稅收的前提下,個人所得稅在賦稅結構的比重上應該還要再做調整,故與各國強調降低所得稅之賦稅目標,或有不同。
(二)擴大稅基。效率與公平是賦稅的二大原則,就近年來國際潮流的趨勢,主要在緩和水平的不公平。係因在稅收不變的原則下,為了降低稅率以減少對市場決策之干擾,擴大稅基是一重要課題,討論的議題包括:對福利所得課稅的改制工作;退休金與保險金的給付,對儲蓄決策所造成的扭曲及影響;社會福利所得的移轉課稅等。大體來說,納入稅基的所得來源越廣泛將會使所得稅制更具中立性。
(三)個人免稅額或扣除額的比重應降低,針對目前我國的個人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所占比重有偏高的現象,建議可縮小調整幅度,減緩免稅額的成長速度。
(四)針對扣除項目所提出改進之處如下:
(1)購屋貸款利息
基於公平性的考量,建議採用:(1)租金可定額扣抵;或(2)購屋貸款利息以租稅扣抵的方式。未來,應透過其他非租稅手段,對低所得者購屋之輔助,由直接支出面著手,例如現行首次購屋貸款利息優惠,中低收入戶住宅興建等,較為實際。
(2)捐贈
捐贈扣除相當於政府補貼給捐贈者,並非是沒有成本的,而且個人捐贈的對象,並非不一定是政府施政最優先的考量項目。因為捐贈扣除並非用以調整納稅能力;在租稅制度上最好是以租稅扣抵的方式,避免高所得者藉由捐贈取得相對的租稅優惠。
醫療費用的列舉扣除是基於水平公平,由於我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已大為降低一般家庭的醫療負擔,至於小額的醫藥支出應已包括在一般家庭的基本開支中,故應只許大額支出才可列舉扣除。
(4)儲蓄特別扣除
目前我國稅法已有多項與投資相關之優惠,至於利息、股利限額免稅規定已不合時宜且不公平,在對稅基侵蝕相當大、且受益者多為中高所得者的情況下,應盡速修正廢除。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A2002001845
Creators黃怡靜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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