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之爭議行為係工會為爭取或保障會員工作權益、福利之自助行為,在全球化經濟高度成長下,產業結構不斷改變,勞資關係中爭議行為亦因而衍生多元態樣,勞工罷工等爭議行為雖受有勞動基本權保障,但由於爭議行為本質具衝突性,行使過程中,對於雇主或第三人的財產權或人身自由權等權利的影響,仍有受違法評價之可能性。
為謀求工會爭議權與雇主及第三人之基本權利間法益衡平原則,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2009年7月1日修訂,於2011年5月1日施行通過有關爭議行為免責規範,避免勞工因民事、刑事責任等疑慮而阻礙其行使爭議權之空間;又罷工必要之附隨行為-糾察得以合法並有民刑事之免責適用,然而,針對這些規範之妥當性,本文嘗試進行評析,並提出思考之問題點,例如正當性之爭議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可得何種法律保障?刑度應如何拿捏,是否有判斷基準?免責範圍為何?免責主體之適用對象?工會會員與非會員之免責保障是否相同?非工會會員之爭議行為是否受免責之法律保護?非工會會員之角色性質與法律效益為何?維持工作場所安全衛生之義務應該由誰來做?因此,法律條文之基本原則若不明確,也會使良善之免責規範形成空談。
總體來說,日本之司法判決依循學說理論及相關法令對爭議行為民刑事免責之詳細規定,美國之司法判決依照爭議行為之手段、目的及在國家勞工關係法上之合法性,判定爭議行為是否受法律保護。由於我國判決實務上有關爭議行為之案例不多,剛施行之爭議行為民刑事免責規定要藉由法院判決累積成一定之可供參考之正當性判斷基準,短期內尚不可能。因此,日本、美國之法理和實務判決,值得作為我國學界和法院判決之參考。以下,針對我國剛施行通過之爭議行為民刑事免責規定,本文之建議如下:
1.釐清非工會會員之角色性質與法律效益
2.明確劃分維持工作場所安全衛生之義務
3.會員與非會員之保障有別
4.爭議行為手段正當性之三原則
5.加強勞工法令教育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6262024 |
Creators | 吳美然, Wu, May Jan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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