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在探討我國行政獨立機關之獨立性,並以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中心。而在探討我國法制之前,本論文於第二章先討論美國獨立行政管制委員會(Independent Regulatory Commissions)之定義,並觀察其制度設計。蓋因一般認為,行政獨立機關之起源起源於19世紀末期美國之獨立管制委員會,世界各國對於行政獨立機關之建制多以美國法為師,我國亦不例外。透過美國獨立行政管制委員會法制的觀察,本論文歸納出若干項獨立性之建制核心要素。
在本論文第二章第三節起,透過我國行政獨立機關之發展歷程,以定義我國行政獨立機關之內涵、建制目的與建制原則。其中發現,美國獨立行政管制委員會之建制核心要素,與我國行政獨立機關之建制原則是相契合的,換言之,美國法制的經驗是適用於我國法制的。
本論文第三章,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設立的原因與目的出發,再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實務運作所發生的相關獨立性爭議,並以第二章所歸結出的美國獨立行政管制委員會建制核心要素與我國行政獨立機關建制原則,檢視〈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之獨立性程度。
本論文第四章則先行探討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因為該號解釋是我國第一個直接針對行政獨立機關之憲法基礎、組織方式及運作界限所做成之憲法解釋。雖然從此號解釋中多位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看來,此號解釋在未來行政獨立機關之適憲性問題上未必可以一一援用,惟此號解釋是我國大法官針對行政獨立機關之憲法定位問題所做成之第一個解釋,在憲政歷史上之意義重大。接著再以第二章所歸結出的美國獨立行政管制委員會建制核心要素與我國行政獨立機關建制原則,檢視2009年6月10號公布施行的〈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之獨立性程度。
本文研究發現,〈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對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獨立性之維護確有不足,因而實務上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角色定位曖昧不明,常受外界質疑有政治力之介入與干擾。而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公布施行後,新任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將依該法規定之選任方式選任之,則新任委員於行使職權時,學理上應能較舊制下之委員有更高之獨立性,但仍有修正之空間。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42610121 |
Creators | 蔡季軒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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