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院之行政組織權,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下,長期以來由立法院藉法律保留「持有」這項權力。直到民國八十六年第四次修憲,受到政府再造潮流之影響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四項規定由立法院針對行政組織權限相關事項,進行「準則性立法」。同時,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也規定,讓三、四級機關可不受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然而這項規定是否打破長期以來的均衡態勢,又或只是訓示規定,就成為本篇論文研究的焦點。
本文藉由憲法解釋先尋覓出符合憲法文本體制的行政組織權歸屬方式,以判斷中央政府組織基準法草案,不讓行政院轄下的各部會--亦即所謂的二級機關--脫離法律保留原則,這項規定是否合憲。再區分「二級機關法定化」與「二級機關去法定化」兩項方案,藉由統治成本判斷,以目前的憲政環境,究竟採取何種方案能夠達成修憲者所要求的政府效能。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9651017 |
Creators | 韓聖光, Sheng-Kang, Han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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