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及土地法規範之共有土地買賣制度,攸關共有人權益至鉅,過去的研究多從法律觀點建構認知架構,普遍的方式是對法律條文本身、執行制度過程衍生的相關行政函釋、司法判決(例)進行靜態的抽象的法律分析,結論通常是如此:在民法制度結構下,不利交易;在土地法制度結構下,可促進土地交易,但通知及對價補償等界定缺乏明確,對於不同意出賣共有人權益保障不足。
對法律制度進行法理分析,固然重要且不可或缺;但動態的制度結構對共有人在市場的交易行為有何影響?亦值得重視。有關的財產權與交易成本及訊息不對稱分析法的貢獻,已可引導共有土地買賣制度的研究,在法律觀點與完全訊息的認知架構之外,嘗試的建構一個動態的不完全訊息的認知架構,來瞭解及探究共有土地制度下市場交易行為,及交易的結果對共有人權益影響之經濟現象。
本研究基於上述新制度經濟學及訊息不對稱的觀點,假定理性的共有人將追求最大期望報酬,建構之動態的、訊息不對稱的,共有人內部之間的,民法及土地法共有土地交易模式,分析結果發現:在民法制度下,買方最適策略以低價策略為原則,高價策略為例外;若買方採高價策略,賣方最適策略為誠實策略;若買方採低價策略,賣方則以模糊策略為最適策略,但由於取得實際交易價格案例困難,該行為模式尚待進一步驗證。在土地法制度下,不同意出賣共有人以高價策略為原則,以低價策略為例外,若同意出賣共有人最適策略為高價策略,不同意出賣共有人最適策略為誠實策略;若同意出賣共有人採低價策略,不同意出賣共有人則以模糊策略為最適策略,經以實際交易案例中交易過程所示的協商價格驗證,顯示本文之土地法共有土地交易模式,在該個案下是成立的。即在該案例中,交易的結果不同意出賣的少數共有人,已由交易中取得期望報酬,雖然,本文建構之共有土地交易模式,僅在特定的假設條件下成立,且缺乏普遍的實例驗證,但仍有動態的制度結構、行政函釋之產權界定效果、行使權利之行動傳遞市場交易訊息、機會成本係選擇行為之衡量準則等經濟意義可供參考。
關鍵詞:共有土地制度、新制度經濟學、訊息不對稱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6257019 |
Creators | 黃進能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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