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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綜合所得稅公平性之研究

公平在租稅分配的定義,被認為係對相同經濟能力的人,課以相同的租稅,對不同經濟能力的人予以差別的課征。但「經濟能力」一詞衡量的標準為歷來學者所爭論,而「所得」在爭論中脫穎而出,因此以「所得」為稅基的個人所得稅為租稅制度中最公平的租稅,至今仍為眾所公認。此種公平性具體的表現透過犧牲說的演繹,使累進稅幾成為個人所得稅的代名詞。但累進稅率具備意義,在於稅基「所得」足以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經濟能力。換言之,所得稅公平性的本質在於稅基的維護。而稅基維護的努力,透過數理模型的演繹,正足以促進個人所得稅在所得重分配,政府稅收及經濟穩定等目標之政策效率。
邇來,以經濟發展及各項名義之所得排除,非法逃漏及寬免扣除額的逆進效果的均導致高所得稅基嚴重的侵蝕,致個人所得稅公平的本質和做為其他政策目標的效率為之動搖。從美日兩國個人所得稅基侵蝕及實效稅率與名目稅率異差的分析中。此種稅基侵蝕大抵集中於高所得,因而可確知並非個人所得稅本質上之不公平,而係課征技術與規定的不善所致,在開發中國家,此種現象尤為普遍,因為開發中國家之國民,一般言之,智識水準較低,納稅意識薄弱,納稅義務人或設法隱匿所得,或作虛偽不實申報,或假藉社會慈善、教育、文化事業等之捐贈以圖私利等,達其逃漏之目的。又因落後國家之政治結構多與富者相結合,益使逃漏更為嚴重,更有甚者,藉立法機構之立法權力,排除對富有者不利的稅法規定,因而益為嚴重。
因此,普克曼(Pechman)提出「包括的所得稅」(Comprehensive tax)概念,主張取消一切優惠,以擴大稅基,使之足以真正衡量個人的納稅能力,並降低名目稅率,如此既符合公平本質,亦可避免高稅率對經濟成長所發生的不良影響。此種看法,固不無見地,唯事實上,除非法逃漏外,資本增益優惠、免稅所得及寬免扣除額規定均有其存在的需要,但基於高所得稅基嚴重的侵蝕所導致的不公平,各國莫不汲汲努力於稅基的維護,以美、日、加近年來所得稅的改革為例,雖不免偏重其個別之特殊性,但對高所得優惠減少的原則大抵相當一致,而這些改革成果以美國一九六○年及一九七○年實效稅率的比較為代表,前者到年所得在十萬美元至十五萬美元級距時便呈遞減狀態而後者在各個不同級距呈和緩的累進而無遞減現象。因此,某些改革諸如免寬減額逐漸趨向採稅額扣抵以替代所得減除,列舉扣除規定較嚴,降低資本增益的優惠,所得平均法及最低所得稅制的採用,以儘量達成普克曼所得稅改革的概念,均足以做為我國綜合所得稅改革之借鏡。
我國綜合所得稅就賦稅結構言,以六十三年為例,薪資所得佔總申報所得的八五%綜合所得稅稅收的六二%,仰賴其挹注,相對的高所得之來源所得如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所得、租賃及權力金所得等,在民國五十九年至六十三年期間,不但佔總申報所得的比例極低,且隨經濟發展與薪資所得的相對比例,非但未見增加反而下降。其次就六十一年至六十三年申報案件分析顯示,凈所得在六萬元以下單位佔總申報的單位,分別為九六.七六%、九四.八三%、及九三.○○%,雖在比例稍下降,但很明顯的有九0%以上的申報單位,為低所得。
次就稅基侵蝕言,實際課稅所得不及國民所得統計資料所核算之CIT稅基之十分之一,此種侵蝕又集中於高所得,致綜合所得稅的公平性大可懷疑,證之於實際,在財政收入與反循環的作用不及貨物稅、營業稅、關稅,同時對所得重分配的效果亦屬有限。因此,從民國五十九年迄今,不斷的改革使綜合所得稅在總稅收的比例由民國的三.四七%增加至六十五年的六.一%,其間綜合所得稅稅收成長率均大於所得成長率,但就其結構,與優惠項目不但未見減少反而逐漸增加,諸如因公支領之費用、特支費、考試業務取得之所得、個人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等所得之免稅。為此,今後若欲提高綜合所得稅在整個賦稅結構中的地位,同時解決稅負分配公平的問題及增進綜合所得稅的政策效率,首須解決高所得來源所得偏低與稅基嚴重侵蝕的問題。
依據分析,我國營利所得偏低原因有三:(1)課稅資料勾稽有欠確實,扣繳制度及檢查核對工作尚須提高效率,例如根據資料中心六十一年的統計課征綜合所得稅的公司營利所得,僅佔營利事業所得稅統計資料屬於公司盈餘分配部份的九.五%。(2)發票的短漏:因免用戶及廣消費大眾設有取得發票之規定及習慣,致產生發票勾稽作用中斷的逆效果,致發票形同逃稅護符。(3)免用發票戶家比例偏高,其所隱藏之營業額頗大。而執行業務所得、租賃及權利金所得偏低均因房屋承租人、民間利息支付者、個人給付執行業務所得者不願取具支出之證明。且財產交易所得因證券交易所得之停征,及土地增值之分離課稅形同虛設。另就稅基侵蝕言,寬免減扣除額採所得減除法,致高所得所受租稅的減免高於低所得,且列舉扣除額並無金額限制均使富有階層稅負相對減輕。此外,免稅及優惠所得不盡得當,且優惠大抵又集中於高所得,致使綜合所得稅的公平性大可懷疑。
逃漏之防杜,在於所得資料之掌握,循此以寬免扣除額,改為消費免納稅額採稅額減除法,並規定以取得憑證為享有上項權利之責任,不但有助於建立權利義務相對的概念,優良納稅風氣的培養,並有助於發票聯鎖作用的健全,且巨額課稅資料的提供,致高所得者難以逃漏,進而健全整個租稅制度。此外,建議加強扣繳檢查,建立區段租金標準,私人債權債務總登記,改進土地增值稅課征技術,刪除本謀身份之各項免稅規定及二年期以上有款及公債利息免稅應予限制,並恢復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之規定,仿效美國以所得平均法代替變動所所得之減半課征及釐訂最低所得稅規定。同時一得兩稅究非所宜,故現行之營利所得稅宜改制為公司所得稅,並視財政情形,就公司準予全部或部分抵繳綜合所得稅,以增進我國綜合所得稅的公平性與政策目標的效率,做為本文之結論。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8270
Creators黃庭圭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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