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以台灣地區上市櫃或興櫃的企業聯貸案資料為研究對象,將其初次參與聯貸前後各五年的盈餘品質進行比較,研究聯貸契約中的財務限制條款,對企業盈餘管理行為的影響,以及銀行如何決定財務限制條款的設置及其設置後的效果。
實證結果發現,貸款前的企業盈餘品質對於財務限制條款的設立無決定性的影響,聯貸特性及公司特性,如財務槓桿、債務成本及現金股息發放率,反而有較高的影響性,財務槓桿較高,債務成本較高或是現金股息發放率越低的企業,越有可能在聯貸契約中設有財務限制條款,因為其握有的自由現金流量較低。
此外,研究發現貸款後的企業,財務限制條款的設置並不會致使其公司盈餘品質變差,反而有顯著的改善,說明聯貸案銀行角色能確實發揮其監督的功能,並以財務限制條款達到控制風險之效。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8357018 |
Creators | 鄭蕙嬋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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