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壹、 研究緣起與動機
隨著大陸市場的逐步開放,與各項優惠措施之誘因趨使下,外資企業(包含台資企業)不斷湧入大陸。外資企業固然可以享有大陸所提供的土地、勞動力、技術人才和市場規模等豐富資源與潛力;然外資企業與其受僱職工在經濟體 制、價值觀念、管理機制等背景不同,和利益衝突的種種因素下,再加上,勞雇雙方普遍溝通不良的情形,外資企業勞動爭議逐漸攀升。
從外資企業勞資糾紛的不斷發生顯示,大陸國家與地方勞動法令疊床架屋令外商無所適從,及地方曲解中央法律均為勞動爭議發生的主因。惟不管如何,為因應大陸社會走向對「法治」的逐漸重視與要求(此乃其加入WTO後法律透明原則的具體體現),外資(台資)企業宜對中國大陸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有進一步的體認與理解,以求在發生勞動爭議問題時,能獲得合法且有效的解決。
然至為可惜的是,遍觀兩岸相關文獻資料後發覺,大陸方面之資料,或流於教科書式的說文解字,或流於社會評論式的短篇小品,令人難以有全盤而有架構性地理解;而台灣方面之資料,則流於個案性、條文性的匯整,亦使人有見樹不見林之憾。筆者自身,因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近十年的時間,就兩岸法律事務亦多有親身涉獵之經驗,基於上揭種種之緣由,筆者乃興起就大陸勞動爭議處理之議題,於匯整各方資料及個人經驗後,能另啟新機,俾有利於學術上之研究及實務上之運作的念頭。
貳、 研究方法與過程
本研究所採用的研究方法有三:包括歷史研究法、文獻分析法及比較研究法。首先歷史研究法部份乃針對大陸勞動爭議法制的變遷沿革於第二章第一節中予以介紹。其後以文獻分析法將大陸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現制及主要勞動爭議類型於第二章第二節及第三章中分別加以介紹。接著再以比較研究法,比較兩岸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不同。末了,總結上開研究,提出建議結論以完成整個研究。
參、 研究心得與建議
針對整篇研究,吾人得出以下研究心得與建議
一、 有關大陸勞動爭議處理現制部份
(一) 用人單位調解委員會非必設機構,未設用人單位調解委員會並不違法。
(二) 台商用人單位無義務組成工會,未設工會並不違法。
二、 有關大陸勞動爭議類型相關制度部份
(一) 妥適應用法律,俾免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二) 理解法律位階的概念,採有利原則爭取權益。
另外針對大陸勞動爭議現制的改進,提出以下建議
一、 用人單位調解委員會不應設立於用人單位內,並應賦予調解結果法效。
二、 仲裁程序中之一次裁決原則應予修改,俾免仲裁成為訴訟之前級審。
三、 訴訟程序部份則應脫離一般民事訴訟,自成獨立的勞動司法程序。
四、 勞動爭議事項應加予區隔,依不同性質,採不同之處理程序。
隨著大陸加入WTO,大陸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改進乃無可迴避之課題,台商企業,惟有了解其現制並預測其修法的進度,始能掌握先機,而立於不敗之地。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9262018 |
Creators | 林明輝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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