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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各級政府間行政監督之研究 / 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in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in R.O.C.

我國地方自治從民國三十四年台灣光復後,政府致力推動基層建設,著手辦理各種地方公職選舉,以落實地方自治。惟省縣自治通則因大陸失守,遲未通過,其下位階之省縣自治法亦無法頒佈,故歷年來,地方自治行使之主要法源多賴於各種行政稅率。此一現象所衍生出之問題為法治位階存疑、地方自主意志無法充分表現、命令授與之方式不受議會監督,無法反應真正民意。民國七十七年解嚴後,此諸般現象益受重視,故民國八十一年,配合戡亂終止、增修憲法第十七條,賦與地方自治明確之法源歸屬,使我地方自治邁入新紀元。
雖係如此,但現存之諸多問題仍待解決,目前我政府係屬四級,其各級政府間之互動關係,本文將採行政監督之角度控討之,因行政係政府運作中之主要權力來源,扮演事前積極主導之角色,在二十世紀之福利國家,尤為重要,但亦因其積極性,在發揮效率的同時,極易形成濫權,而有違政府為民服務之職責,故其監督系統之探討,尤為重要。
然探討監督之同時,尚須並重地方政府之自主性,因我為單一國,而非常時期行之已久,是以相較一般國家,難免權限較為集於中央,故在探討各級政府間行政監督體系之同時,如何提昇地方自主,尤為重要課題。亦即在效率與民主之兩難中,力求其平衡點。至行政監督所濊及之層面,本文擬從組織、人事、財政及政策以探討之。在章節安排上,擬分八章以論述之。
第一章緒論,著重研究動機、地方政府類型化及本文分析架構、研究方法、研究設計殳研究限制。第二章介紹各主要國家地方政府之組織架構,以觀我組織調整及員額編制、區劃之調整。第三、四章探討人事監督,分從考選分發、任免遷調、公務倫理、考核獎懲、人力發展、待遇福利、退撫資遺等以論之。第五章為財政監督,首言財政管理程序之監督,次為稅課及稅外收入,再為公共支出、公有財產及其他之監督。第六章為政策監督,主要探討我各級政府間權限之劃分及地方政府之政策系絡,再經由政策規劃、列管以觀其監督情形。第七章係研究假設之檢證,就本文所提出之各項假設,經由問卷分析以為比對。第八章結論,針對以上各章之研究發現,提出具體建議。試圖對轉型期中之我國地方體制所待解決之問題或即將面臨之諸之因難,有所頁獻,以盡學術上綿薄之力。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A2002000359
Creators仉桂美, Chang, Kuei-Mei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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