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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實施平均地權非都市土地規定地價之研究-以台北縣為研究對象

我國民生主義土地政策係以實施平均地權,促進土地利用,增進人民福利,建設安和樂利的社會為目標。惟自民國四十三年制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四十五年擇定台灣地區的主要都市試行規定地價,至五十九年正式在台北市等五十九地區的都市土地辦理規定地價,以迄爾後之逐次擴大實施範圍,二十餘年來,其實施區域不過全省一百二十八地區之十七萬九千餘公頃都市土地而已。雖云都市平均地權之實施,對於防止都市土地之壟斷、投機,發生了不少抑制作用,同時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的收入,對於發展地方建設、增進社會福利等亦具有重大貢獻,然以實施範圍究僅限於都市土地,致上項效果未能擴及全面,而近年來,台灣由於經濟之快速發展、都市範圍擴大、都市外土地地價亦急速上漲,但此諸地區因未舉辦規定地價,致漲價大多歸私,遂成為土地投機壟斷者謀取暴利之溫床,不僅破壞地利共享之原則,抑且與民生主義土地政策之理想顯有違背。
政府有鑑於此,乃決定全面實施平均地權,就全省尚未規定地價之土地,舉辦全面性之規定地價,為便於執行,並將「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修正為「平均地權條例」,於六十六年二月二日公布施行,同年三月、全面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工作在全省各縣市正式展開。
按實施平均地權之具體辦法有四:即「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其中「規定地價」一項為基礎工作,亦為首要工作,蓋不規定地價,即無從實施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平均地權實際等於落空,且地價規定是否公平合理,亦關係土地所有權人之稅負與權益,必須審慎將事。本文爰本此旨,就此次全面實施平均地權辦理非都市土地規定地價工作予以探討,並以台北縣為研究對象。故文中除敘述平均地權及規定地價之理論外,主要仍著重於辦理規定地價之作業方法,實際工作程序以及實施成效等之研討。全文分四章,其各章內容要點略如下述:
第一章首先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方法與範圍;次述有關平均地權之理論基礎與平均地權之土地制度。
第二章對於全面實施平均地權緣起、法令依據及台北縣辦理平均地權之工作概況作扼要介紹,並論述規定地價之意義、重要性及其應用之評價方法。
第三章著重規定地價作業程序與成果之研討,一方面對於規定地價工作程序與方法及非都市土地規定地價工作成交予以分析、比較,進而對全面實施平均地權規定地價作業試為評議。
第四章對於非都市土地規定地價工作,予以檢討並提出改進意見,以作今後之參考。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8182
Creators董德波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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