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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實施平均地權非都市土地規定地價之研究-以台北縣為研究對象

董德波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民生主義土地政策係以實施平均地權,促進土地利用,增進人民福利,建設安和樂利的社會為目標。惟自民國四十三年制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四十五年擇定台灣地區的主要都市試行規定地價,至五十九年正式在台北市等五十九地區的都市土地辦理規定地價,以迄爾後之逐次擴大實施範圍,二十餘年來,其實施區域不過全省一百二十八地區之十七萬九千餘公頃都市土地而已。雖云都市平均地權之實施,對於防止都市土地之壟斷、投機,發生了不少抑制作用,同時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的收入,對於發展地方建設、增進社會福利等亦具有重大貢獻,然以實施範圍究僅限於都市土地,致上項效果未能擴及全面,而近年來,台灣由於經濟之快速發展、都市範圍擴大、都市外土地地價亦急速上漲,但此諸地區因未舉辦規定地價,致漲價大多歸私,遂成為土地投機壟斷者謀取暴利之溫床,不僅破壞地利共享之原則,抑且與民生主義土地政策之理想顯有違背。 政府有鑑於此,乃決定全面實施平均地權,就全省尚未規定地價之土地,舉辦全面性之規定地價,為便於執行,並將「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修正為「平均地權條例」,於六十六年二月二日公布施行,同年三月、全面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工作在全省各縣市正式展開。 按實施平均地權之具體辦法有四:即「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其中「規定地價」一項為基礎工作,亦為首要工作,蓋不規定地價,即無從實施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平均地權實際等於落空,且地價規定是否公平合理,亦關係土地所有權人之稅負與權益,必須審慎將事。本文爰本此旨,就此次全面實施平均地權辦理非都市土地規定地價工作予以探討,並以台北縣為研究對象。故文中除敘述平均地權及規定地價之理論外,主要仍著重於辦理規定地價之作業方法,實際工作程序以及實施成效等之研討。全文分四章,其各章內容要點略如下述: 第一章首先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方法與範圍;次述有關平均地權之理論基礎與平均地權之土地制度。 第二章對於全面實施平均地權緣起、法令依據及台北縣辦理平均地權之工作概況作扼要介紹,並論述規定地價之意義、重要性及其應用之評價方法。 第三章著重規定地價作業程序與成果之研討,一方面對於規定地價工作程序與方法及非都市土地規定地價工作成交予以分析、比較,進而對全面實施平均地權規定地價作業試為評議。 第四章對於非都市土地規定地價工作,予以檢討並提出改進意見,以作今後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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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價公告制度之研究--以平均地權為中心

劉憶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地價制度在立法意旨上,偏重於土地政策,而這些土地政策的精神又深受孫中山先生遺教影響。以地價為核心的土地政策體系,發展出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分別執行土地政策,以達成「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的理想目標。地 價訂定過程是否妥適,將影響後續政策之執行。 申報地價,乃人民向政府陳報之土地價格,便於照價徵稅、照價收買。一般人民深知政府無力收買,不免低報,而期減輕賦稅負擔,此種地價常較時價低,政府為控制此種弊端,故於申報前,公布公告地價,以防低報或匿報。第一次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在確認私有土地現在私人所擁有之權益價值,或劃分私人主張私有地擁有之權利價值界限。已規定地價之地區辦理重新規定地價,目的在使地價稅之課稅基礎,隨著地價之變動,作適當的調整。重新規定地價時,是否仍有必要按申報地價,徵收地價稅,將進行深入研究。 土地權利移轉現值是有其真實價額的,台灣民間土地買賣,屬當事人雙方之契約行為,政府對於實際交易價格查證不易。公告土地現值制度取代自報地價或真實交易價格,由於無法反映市場價格,使漲價歸私,助長土地投機壟斷。公告土地現值制度肩負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與徵收補償之政策意義,二者無論性質與目的均不相同,公告土地現值制度多功能的設計,模糊公告土地現值制度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據之原設計目的。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制度,其政策功能,應重新界定,以貫徹平均地權漲價歸公之理想。 地價是否公平合理,攸關平均地權土地政策的成敗。為落實平均地權土地政 策,希冀透過上述的研究,提出建言,作為地價制度改進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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