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制度,係集結多數具有著作權之權利人,透過集中管理著作的方式,節省著作權人與利用人為利用著作所需耗費之授權成本,便使利用人合法利用著作,達到鼓勵著作利用之效果。我國由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之設計容許多元團體進行著作管理,目前合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共有五間,所管理之權利均是與音樂產業相關的著作類型及最常受利用之智慧財產權,雖利於著作權人自由選擇代管其權利之單位,卻也同時造成民眾辨識不易之困擾,又因為對於瞭解著作權規範之權利類型不夠瞭解,導致時有違法利用並拒絕授權之情形,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在執行授權業務時,則選擇以發動刑事追訴程序,嚇阻及降低此種情形並提高授權成效。
然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深入廣大民眾的生活常態,卻在有民事侵權責任之同時以刑事責任相繩,似與刑事處罰之規範目的不符,本文透過維根斯坦之家族相似性連結其與刑法規範間之關聯性,檢討擅自公開演出罪之可罰性,複就大量涉及公開演出權使用之電腦伴唱機業者為例,分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刑事訴訟發動之情形,認其之訴訟發動未違背刑事訴訟之制度設計,然觀其發動之緣由,係因成本考量所選擇之授權策略,遂經由行銷管理分析模組,設計較利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模式,希冀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不影響授權市場之公平交易情形下,得酌情開放授權業務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外之單位,以使著作權體管理團體得有較開啟刑事訴追程序更低之授權成本選項,而減少刑事訴追發動之案件量,進而具體改善現今著作權刑事訴追數量及案件品質。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2961069 |
Creators | 陳姿縈, Chen, Tzu Ying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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