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turn to search

論美國、日本及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之檢查權及調查權

證券市場交易具有公正性,投資人始有進行投資之意願,公開發行股份之公司能從證券市場獲取資金,始有促進經濟發展之可能。因此,證券主管機關之首要任務應為建立公正公平之市場規範,監督證券市場之各種活動,事前防止並事後舉發不遵循此等規範之行為,以促使證券市場健全發展。而證券主管機關能否發揮監督證券市場之職能,與法律賦予其何等檢查、調查權限間,具有密切關係。本文共分成緒論、行政調查概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之檢查權及調查權、日本證券交易監視委員會之檢查權及調查權、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檢查權及調查權、比較、發現與建議等六章,分別探討、比較美國、日本及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之檢查、調查制度,及分析我國證券主管機關具有何等檢查、調查之權限,及行政檢查及行政調查結果之處理,除傳統之行政罰、刑事罰處理方式外,是否另有其他處理之方式。經比較、分析美國、日本及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之檢查、調查制度後,發現我國與美國、日本在檢查權之行使方式,差異不大,但在調查權之行使方式,差異頗大,如美國在被調查者拒絕配合時,美國證管會(SEC)可直接尋求相關法院之協助,由法院強制被調查者與SEC合作,我國則無相似制度。另在檢查、調查結果之處理方面,美國適用行政和解及民事罰制度制度,日本採用課徵金制度,均可將大量涉及刑事責任之犯罪案件,以非刑事訴訟制度之方式解決,值得我國學習,以有效解決目前法院金融犯罪案件積案過久之問題,同時也提供非惡意違法者免受冗長司法程序之苦,俾助於金融秩序之迅速回復穩定,促進經濟之發展。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6961111
Creators翁美花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Page generated in 0.0021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