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ISDA研究,合成型證券化商品之發行量已突破傳統型證券化商品,顯見合成型證券化商品對於金融機構經營策略之運用、投資市場的多元性以及風險管理工具的發展,均占一席之地。我國由「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授權主管機關擴充「外國證券化債券」得為證券化資產種類中,即包含外國「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該產品特徵在於證券發行機構無須實質持有資產,投資人係透過發行機構承作信用衍生性商品以承擔標的資產之風險,並以該信用衍生性商品之「風險貼水」作為證券收益來源。
「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架構特質,異於國內金融業者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明文規範,得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然「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於得證券化資產,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國際潮流而另行擴充的立法方式,目的在調整立法彈性以適應國際趨勢,並提高競爭力;但目前條例尚未允許業者發行合成型證券化商品的情勢下,「外國證券化債券」得為資產池資產,反而更彰顯「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未跟隨國際證券化市場之發展而調整的事實。
本論文參考美國SEC發佈之Regulation AB之公開原則為主軸,針對發行人、創始機構、發起人、存託人等參與者的責任,檢討國內條例就證券化市場所規範之公開原則、民事責任的賠償主體是否完善。接著探討合成型證券化商品的發行,對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基本架構應有的修正。期望可健全並多元證券化市場,同時亦促進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3651060 |
Creators | 戴慧雯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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