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新修正後,新增了確定事、物現狀類型之證據保全,使當事人得利用法院調查蒐集之事證資料,以了解事實或物體之現狀。而為配合智慧財產案件其事證極易隱匿之性質,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賦予證據保全制度直接強制力之效果,使證據保全成為智慧財產案件訴訟中具有直接強制力之蒐證手段。惟於智慧財產案件中,尤其是專利侵權案件,兩造多具有商業上之強烈競爭關係,且產品之競爭週期短暫,有可能產生一方當事人以證據保全之名義,實則卻係欲窺探對方商業或技術上營業秘密之行為,因此對於智慧財產證據保全案件之秘密保護即有其必要。而因美國和日本法制均設有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且為緩和秘密保護與訴訟審理主義間之衝突,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乃參照日本法之制度,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依照目前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至第15條之規定,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可能有以下若干值得討論之問題:秘密保持命令於證據保全程序之應用、法院對於秘密保持命令之審理於裁判、受秘密保持命令拘束之主體範圍以及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刑事責任等,本論文即擬基於前開問題對於秘密保持命令制度進行介紹和提出未來展望。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7651013 |
Creators | 陳增懿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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