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turn to search

從租稅公平論遺產稅制

我國目前採取混合式遺產稅制,遺產稅被定位為財產稅,邊際稅率最高卻達50%,且其罰鍰亦高,因而引起遺產稅之改革、甚至廢除之聲浪;目前提案遺產稅之修正目標多以促進經濟發展為首要目的,主張廢除遺產稅者亦不乏以遺產稅有礙資本累積為由者;實則最初遺產稅立法時,立法者即已於立法理由中揭示,遺產稅並非以獲取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其課徵目的係在於平均財富。 / 我國憲法保障財產權、私有財產制及經濟自由,並以租稅做為保障之對價;憲法對於財產保障之範圍隨著社會交易型態而由具體所有權擴及至抽象財產價值,繼承制度與繼承權亦為國家保障財產權內涵之ㄧ部分,是以國家以租稅做為保障財產權之對價,便已經將繼承制度及繼承權之保障含括在內;再者,我國憲法既宣示我國為社會法治國家,亦賦予財產權一定之社會義務性,國家自得對人民財產權為限縮,限制之方式亦包含以課徵租稅使得人民整體財產之抽象價值減少;惟國家保障財產權既然已將繼承制度及繼承權含括在內,課徵遺產稅即非係國家保障繼承制度及繼承權之對價;毋寧認為遺產稅之課徵係出自社會法治國家對於正義之要求,透過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對人民之整體財產價值為限縮,從而達到平均財富分配之正義要求。 / 惟何謂租稅公平、租稅正義、應以何種標準做為衡量是否公平正義之準繩,至今仍無定論;本文認為租稅公平、租稅正義係憲法內蘊之正義理念在租稅法領域之展現,其內涵並不僅有量能課稅原則,尚包含需要/功績原則及實用性原則;惟若藉由羅爾斯的正義論觀點,對於租稅正義之要求則有別於前;羅爾斯並未對特定稅制、稅基或稅率結構有所偏好,只要租稅不違反其提出之正義原則要求,亦即:確保每人皆有平等的基本權利自由,以及保障人民平等地參與經濟之機會、且此機會於每個世代皆被更新,則此等租稅即可被認為符合羅爾斯的理想稅制。惟遺產稅之課徵有別於其他租稅,其課徵目的係在於更新每個世代參與政治之機會,係出自確保每人皆有平等基本自由權利之要求,惟有在滿足此一前提條件下,方有其他調整社會經濟收益之可能;據此觀之,主張廢除遺產稅之論點,依羅爾斯之觀點來看是違反正義的。 / 最後,本文認為,基於正義之要求,遺產稅可以修改,卻不應被廢除;遺產稅之課徵目的既在於調整社會貧富差距,其他出於促進經濟之目的所為之遺產稅改革,如有違反遺產稅課徵目的者,皆應退讓並以遺產稅之課徵目的達成為優先,而以其他政策手段促進經濟發展。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3651059
Creators陳彥琪, Chen, Yen Chi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Page generated in 0.0013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