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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於都市更新以外地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問題之研究-以臺北市為例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涉及公共利益之實現,影響更新單元或地區周邊利害關係人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提供未經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然此條文之適用攸關更新單元規模範圍大小及自劃更新單元之審查,且開啟後續一連串都市更新事業之行政程序,如以臺北市為例,目前審查時係由都市更新處承辦人依據自訂的「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一定要件即屬符合,明顯缺乏適當之審議組織,又此標準下之指標也缺乏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及第7條之立法精神,且未建立合理關連性之連結。若稱「為促進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之目的即能申辦更新事業,則其他開發方式亦能達成,何需都市更新一途;再者,都市更新以外地區亦缺乏上位計畫之指導等等,是以都市更新之推動能否實現或增進公共利益則存有極大疑義,導致多數學者一再強調將此條文廢除。爰此,本研究將探究該條文存在或廢除之必要性,依公共利益等法理觀點重新檢視其合憲性與否,釐清此制度適用後所衍生之課題,進而考量於憲法保障人民居住自由及財產權前提下,建構以居民權益為中心之正當法律程序,完備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之立法要件。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分為多階段不同之行政程序,包含更新單元之劃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等,於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制度之適用下涉及私人財產權之變動或剝奪,而此制度是否有存在之必要性,是否依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規定之意旨遵守需具備公共利益之前提要件下始得足以剝奪或限制人民財產權?是故,民間於都市更新以外地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涉及不同階段之行政程序,該如何完備其公共利益,又於各階段中之公共利益應如何判斷,皆是本研究所欲探討之內容。
本研究以臺北市為例,藉由文獻與理論分析彙整專家學者針對民間於都市更新以外地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探討之相關文獻,以公共利益、正當法律程序及財產權保障之法理基礎,釐清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所衍生之爭議問題,並依此制度之發展現況,分析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適用情形及立法目的,藉以檢視該制度存在之必要性及政策意涵,重新建構民間於都市更新以外地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所涉及之更新單元劃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等程序,提出修法內容及具體之公益性評估,希冀達到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之立法目的及應為之政策功能,提供公部門後續修法及因應措施之參考。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8923019
Creators陳怡樺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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