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保險之機能不但隨著現代社會之需要而變化,而傷害保險事業也可說已經蓬勃發展。然而,有關傷害保險之爭訟日益增多,尤其在保險事故的認定上,更是屢屢出現各種爭議,並逐漸有類型化之趨勢。
為此,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徵其目的,乃在於透過法律位階明文定義傷害事故,以期定紛止息,然在其他保險先進國家,此種立法例極為鮮見。
有鑑於傷害保險屬於保障人身意外傷害事故之重要險種,在傷害保險事故之認定上卻爭訟不斷,而上述最新之明文立法方式,是否真能解決紛爭,即有待檢驗。此外,在某些案例中,醫學鑑定報告及法醫學上的判斷雖不可欠缺,但在保險事故的認定與判斷方面,法律整理工作更是前提要件,例如保險事故之要件、舉證責任之歸屬等等。本文即欲引介並檢視其他保險先進國家對意外傷害認定爭議問題之處理方式,以作為我國處理相同爭議之借鏡。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03580091 |
Creators | 張傑雄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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