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是我國目前面臨的棘手公共問題之一,縱使政府於2006年制定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作為選址依據,但至今選址業務推動仍然窒礙難行。為解構此政策難題,本研究共提出三個研究問題:一、選址草案在立法過程中有什麼爭議?最終選址條例運用哪些政策工具處理低放核廢問題?二、選址條例在執行過程中民眾如何看待選址所遇到的難題?又提出什麼樣的建議方案?三、綜合上述多元利害關係人對於選址條例的意見陳述,顯現出我國的政策過程存在哪些侷限?分析過程中,研究者以Elmore所提的四種政策工具為分析架構,探究此四種工具在選址條例中之運用情形與爭議。研究結果發現,最初行政政院版選址草案僅運用到強制規範、誘因、能力建立此三種政策工具,最後立委堅持新添入具有系統改變工具概念的地方性公投機制。除此之外,草案於立法審查過程中,另三種工具也發生爭議討論,強制規範概念的選址準則便被批評行政裁量範圍過大、忽略台灣獨特脈絡、缺乏課責機制。誘因概念的回饋金被詬病規劃過於模糊粗糙。能力建立概念的傳遞資訊與回應民意部分,則是在立委要求下明訂對全國民眾公佈資訊與回應提問的方法。將此立法審查爭議對照於民眾所提之意見,發現部分民眾意見其實立委也曾提出要求討論,可惜當時並未被採納,甚至是忽略。由此顯現我國目前代議政治之缺失,即民意代表並無法在政策制定過程全然地反應民意與調和真實社會的多元價值觀,導致所制定之政策與現實社會脫節,無能順利執行。為解決選址爭議,研究者彙整民眾意見提出之建議如下:坦誠公佈處置場與回饋金的負面影響資訊、藉由公正第三方舉辦雙向溝通的討論會、賦予民間組織監督處置場的權力、交代清楚選址條例與原住民基本的衝突關係等,以消弭當地居民的鄰避情結,促進選址政策執行。另外,為彌補現今代議政治之缺失,建議往後於選址政策的修訂或決策過程中,能援引更多元且富創新的途徑獲取廣泛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使得選址過程能更臻民主精神,而選址結果也更能被民眾所接受。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7256038 |
Creators | 許文鴻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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