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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電力事業民營化 / Privatising electricity in the U. K.

一、研究動機:
  我國目前時值電力事業民營化階段,於政策規劃之際,或可參考英國電力事業實施方式以為借鏡,其特色如下:
  1)自英國產業觀之,公用事業民營化,皆屬單一產業移轉,易造成政府獨占由私人獨占所取代,故此次1990年電力事業民營化,特注重競爭功能的引入。
  2)另自國際觀點而言,日本及美國電力產業民營化皆屬公私合營的型態,且為發輸配電垂直結合,而英國該事業不但皆屬民營,且徹底將發輪配電功能完全分離。
  二、理論基礎:
  民營化,學者將其定義為兩個涵義:一為私有化,即將政府產權移轉為民間持有,若僅有該定義,易造成政府獨占由私人獨占所取代。故須加入另二個定義,即自由化,因英國國營事業常藉限制市場進入達到國家經營的地位,故須將此項限制撤除,即市場開放。1.私有化部份以代理人理論說明,所得到結論為:財產權的歸屬並非效率促進的關鍵,其關鍵為政府部門監督或私人部門的誘因設計孰優為斷,若無法判定優劣或其效果相同時,端視競爭功能為準則,但一般而言,私人有較嚴格的財務限制,故誘因機制通常較公部門為佳。2.自由化部份則以可競爭市場理論說明,該結論為自由化的結果可確保生產效率及次佳的配置效率。
  三、英國經驗:
  英國電力事業民營化,其目的在促進發電及供給的競爭,並管制輸配電獨占力量的濫用:
  1、發電部份的作法係將中央發電局(CEGB)水平分離為National Power及Power Gen(核能目前仍歸國有),並垂直分離為發電及輸電功能,透由匯集池制度使進發電競爭,以降低成本。供給部份,目前大消費者(尖峰需求大於1MW)可選擇供應商,至1998年,所有消費者皆可自由選擇。
  2、輸配電部份的管制:1983年時,Littlechild為電信事業設計一套價格上限管制為RPI-X+Y,可使廠商具降低成本的誘因;而在環境方面管制為:非石化義務規定配電公司須購買一定比例的非石化來源電力,而發電公司以石化來源發電者,須課以某一比例稅負,目的在降低環境污染。
  四、實施成效:
  英國目前是民營化最徹底的國家,成效尚不確定,雖然平均電價上升40%,但可能係課徵石化稅的緣故,不能單歸因於民營化,而核能電力自每度5.1P降為3.6P,故整體成效尚難以論斷。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761
Creators黃純芬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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