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旨在說明本論文的研究動機、所欲處理的企業內電子郵件監看議題的引爆點及研究方法。
在針對監視與勞動隱私的討論中,福特(Michael Ford)指出,當前的監督與過去相較,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資訊傳播科技的興起化解了從事持續監督的經濟障礙。本論文的第二章,首先即由工作場所監督行為,特別是資訊社會電子化辦公場所帶來的新興科技監視型態--電子監視開展。以最常見的監控方式---電話監聽、錄影監控及電子郵件與網路使用行為的監控作為主要的討論內容。
關於企業內電子郵件監控的問題,不論實務見解或相關論述,長久以來,均落入這樣的迷思:雇主確實擁有電腦所有權,雇主為維護企業秩序,有權規定應遵守的紀律。相較於政府行為的侵害,上開二種聯想於是給了雇主監視的堂皇理由。甚且,即使國際勞動基準的建構已漸漸蔚為風尚,然而,此議題亦未獲得應有的關注。因此,本文於第二章希望藉由檢驗監看行為所涉基本權利的侵害,作為喚醒所應珍視之憲法價值的引導。接著論證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與提供基本權利衝突的解決之鑰。
我國對此問題的相關論述多聚焦在美國法,實務見解由結論上看來,也因襲美國法的思維。美國法上累積不少案例,於立法史上亦多有爭議與阻礙。然而,美國學者亦不乏批評聲音。本論文第三章,一方面介紹本議題在美國的實際情況,另一方面也是要呈現法規範不足所面臨的窘境。
美國隱私的概念來自個人主義,隱私幾乎被當作財產看待。然而,對此議題,歐洲國家則採異於美國法的個人自主、尊嚴的價值傾向。更值得注意者,相對於美國對於通訊內容本身的討論,歐盟指令提供的是個人資料的保護。本論文於第四章即以歐盟相關立法規範及主要會員國之規範作為美國法的對比。雖然美國法上的評論現況,多以侵權行為的侵入要件及「隱私的合理期待」作為主要的標靶,但許多學者也留意到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的規定。本章中,我們也將探討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的意涵及關於「合理隱私期待」的檢驗。另外,歐洲人權法院在人權及基本自由的保障上,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因此,該院的重要判決,值得詳細介紹,以收當頭棒喝之效。
論文第五章,主要是針對我國相關法律規範的檢討及實務判決的俯瞰,並提出本文看法及我國法上自省的方向。
最後,本論文第六章整理先前討論的重點,提出若干建議作為結論。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4961016 |
Creators | 呂雅惠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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