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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非常規交易之研究

關係企業乃一國經濟發展至相當程度及規模後,所必然產生的新型態企業組織模式。近年以來,台灣企業在受到經濟自由化、貿易國際化潮流的衝擊下,企業主流逐步匯向資本集中、技術密集的經營方式。企業基於追求規模經濟,提高市場占有率、增加產品線、分散投資風險、規避稅賦、取得研發技術或產銷通路等目的,而採取各種垂直、水平或多角化的經營策略,成立新公司、併購其他公司或相互投資,而形成關係企業之組織型態。關係企業在台灣經濟發展及經營態勢上,已然佔有舉足輕重之地位。公司如為業務或獲利目的,轉投資於其他公司,不但可使業務發展穩定,亦可分散經營風險,原值加以鼓勵。惟此種集團化企業卻也對企業之經濟活動、股東、債權人及交易相對人,產生有別於單一企業之重大變革。例如:一、關係企業之利益輸送往往會犧牲到關係企業中某特定公司之利益,使得該公司之少數股東、債權人之權益受損。二、關係企業間之稅賦安排、分散所得及利用非常規交易以進行避稅或逃稅。三、關係企業中各企業透過市場分割、產量及價格之協議,而達成操縱價格,壟斷市場之目的。四、關係企業內企業互相融通資金,或炒作關係企業之股票。五、關係企業內以不具法人人格的總管理處舉債,並逃避債務賠償責任。六、其他關於證券交易管理、財務監督與上市標準之問題。
因此建立關係企業之規範,讓企業能有可資遵循之法律,實有必要。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司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院三讀程序,增訂「關係企業」專章,共計十二條,對關係企業之範圍、從屬公司之少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利、關係企業之義務及責任、表決權限制等加以規定,並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經總統令公佈施行。此「關係企業專章」之增訂,對於公司法規範公司的經濟活動上,具有相當重要之意義。因為,公司法所規範公司之範圍,由以前單一公司轉為包括數個公司結合成一個經濟體的關係企業,而經濟部於立法院作報告時,明確指出關係企業專章之重點核心為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四。其條文第一項:「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第二項:「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第三項:「控制公司未為第一項之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第四項:「前項權利之行使,不因從屬公司就該請求賠償權利所為之和解或拋棄而受影響。」
該條文除了消極的防制不正當企業行為,以保護從屬公司債權人及少數股東之權益外,更積極肯認關係企業之結構上功能,期使關係企業得以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以提昇國家競爭力。然如何兼顧而不致有所偏失,判斷「不合營業常規經營」或「其他不利益經營」之認定標準為重要的關鍵。標準太嚴,則關係企業動輒得咎,其結構上功能便無從發揮;標準過寬,則又恐關係企業為所欲為,從屬公司債權人及少數股東之權益便無法獲得確實的保障,而現行法對於「不合營業常規經營」或「其他不利益經營」又無任何定義性規定。因此若能稍加釐析,一方面可使公司經營者有明確的裁量空間,正當行使商業判斷,不至貽誤商機,以獲得良好得經營績效;二方面可嚇阻公司經營者操縱公司,進行利益輸送之僥倖心態;三方面可使司法機關於評價關係企業不合營業常規交易時,有標準可資遵循,以解決司法機關專業知識不足的窘境。如此應可使該法案發會更大之功用,確實導正關係企業朝正當的方向經營,故本文擬針對關係企業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加以探討,希望釐清相關規範之概念,以供後續學理討論及實務運作之參考。本文之內容,概述如下:一、闡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與研究之範圍與方法。二、介紹美國及德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之法制。三、介紹我國現行法有關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之相關規定。四、探討關係企業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的類型。五、針對各類型的不合營業常規交易彙整實務及學理上的見解,並找尋會計學或經濟學上可行的判定標準。六、綜合各章研究所得作一結論,並希望藉本論文之探討,能對關係企業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之釐清、認定有所助益。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9651041
Creators施中川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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