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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商之風險管理機制

近幾年來,國內外金融環境面臨巨幅的變化,包括金融日趨自由化與國際化,使業務競爭更加激烈。國際金融市場的整合與金融商品不斷創新、利率自由化及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促使貨幣市場、外匯市場及證券市場緊密結合,更加劇金融市場價格之波動。科技之進步與資訊之發達、財務工程理論的發展以及各國逐步開放金融管制的影響下,導致大量之新金融商品產生。更隨著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創新與快速成長,金融機構所持有之資產亦日趨複雜與多元化,風險因而隨之增加。因此,國際相關金融監理或權威機構,如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三十法人團體(G-30)、美國證管會(SEC)均陸續發布有關風險管理之規範。
為推動國內證券商發展投資銀行業務,證券主管機關近年來持續開放各項新金融商品業務,包括認購(售)權證、期貨指數、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新台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債券遠期買賣、策略性交易借券、衍生性結構型商品、利率期貨、外國有價證券及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等,不僅提供市場更多元化的投資管道,亦增加證券商業務商機和擴大業務經營空間,惟證券商經營上之風險亦相對隨著增加。又渠等商品種類的多樣性,對其商品價格定價模式、財務會計認列方式及風險衡量的控管等,直接衝擊著證券商以內部稽核及靜態財務數據為基礎之傳統式風險管理方式。因此,面對金融市場之新環境,國內證券商如僅維持現有風險控管方式,將無法適應未來發展之步調,亦無法在國際競爭之市場中與其他金融機構溝通。
我國證券主管機關相當重視證券商風險管理制度之落實執行,在政府目前的改革中,證券商風險管理亦是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推動小祖資本市場工作小組的重點項目之一。因此,主管機關於前(92)年7月指示櫃檯買賣中心,邀集臺灣證券交易所及券商公會共同成立「建立證券商整體風險管理機制」專案小組,研商制訂「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並於前(93)年10月6日核定公告實施。
雖經由訂定結合動態與靜態風險管理機制兼具之「證券商風險管理機制實務守則」,鼓勵證券商遵循參考,不僅可藉以提昇證券商風險管理執行能力,並能有可供遵循之法令規定,而使證券商風險管理工作之推動更臻順利,進而落實證券商之風險管理機制,以增加競爭優勢,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惟目前證券商風險管理執行良窳並無一套公正客觀之評等制度,以對執行績效良好之證券商實施獎勵措施,又目前雖已公告「證券商風險管理機制實務守則」,鼓勵證券商遵循參考,惟其相關規範內容之執行細節,如使用內部模型方法標準、回溯測試及壓力測試,尚無類似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委員會及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所訂新資本協定與相關執行細節,故本研究主要建議證券主管機關可視監理需要,參考建立證券商風險管理評等制度之可行性暨訂定證券商使用內部模型法進行風險衡量之相關作業細則。
另目前世界各國對於銀行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定,有關其持有部位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已允許銀行使用內部模型法或標準法計算,此種計算方法符合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委員會所公布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範;而IOSCO亦於1998年發布證券商使用風險值模型衡量市場風險之相關規範。另日本內閣府令所修正之證券商第二次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範中,亦允許證券商可採用標準法或內部模型法擇一計提市場風險。
反觀目前我國證券商有關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計算,仍採用標準法。惟以標準法衡量風險尚未考量證券商所持有資產風險暴露之時間變異,亦未考量不同金融商品部位間相關係數風險互抵之分散效果。在國際金融監理機構對金融機構自有資本適足率之計算方式已向Barsel規定靠攏之際,為與國際規範接軌,檢討我國證券商現行之自有資本適足率規範,確有其必要性。爰此,建議證券主管酌參Barsel、日本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率及我國銀行業之相關規範,適時修正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規定。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1932223
Creators蕭仁志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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